正文 第46章 拆分業務和項目節稅(1 / 2)

為了防止企業以收取各種名目費用的方式減少銷售額,從而逃避納稅現象的發生,稅法往往規定將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都並入銷售額計算征稅。但是,納稅人如果對價外費用進行恰當的處理,就能夠減輕企業稅負。如讓物業管理部門代收部分款項,房地產公司可達到節稅目的。

目前,房地產公司在銷售房產的過程中,往往同時要代天然氣公司、有線電視網絡公司等單位收取天然氣初裝費、有線電視初裝費等費用。根據營業稅稅法的有關規定,營業稅的應納稅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因此,房地產公司在銷售房產的過程中的上述各項代收款項,均應並入房產銷售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這就加大了房地產公司的稅收負擔。

如果能將上述代收款項從房地產公司的計稅收入中分離出去,就可以將原本不屬於房地產公司收入的代收費用從其銷售收入中分離出去,最終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也就是說,隻要房地產公司將這部分代收款項讓自己成立的物業管理公司來代為收取就可達到節稅目的。因為物業管理屬於服務行業,而代收款項這種行為屬於服務行業稅目中的代理業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076號)第四條規定,代理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向委托方實際收取的報酬。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物業管理企業的代收費用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217號)規定,物業管理企業代有關部門收取水費、電費、燃(煤)氣費、維修基金、房租的行為,屬於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業務,因此,物業管理企業代有關部門收取的水費、電費、燃(煤)氣費、房租不繳納營業稅,隻是按從事此項代理業務取得的手續費收入繳納營業稅。

以下列舉案例說明如何拆分業務避稅。

案例1:

基本情況

某房地產公司開發一座居民住宅樓,預計房款收入為6 000萬元,同時需代收天然氣初裝費、有線電視初裝費和小區公共設施維修基金等費用共計2 000萬元。營業稅稅率為5%,城建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3%,不考慮其他稅費。現在就上述房產銷售收入和代收款項進行如下籌劃。

籌劃分析

方案一:房地產公司在收取6 000萬元房款的同時收取各種代收款項2 000萬元。那麼,該公司流轉稅稅負為:應繳營業稅為(6 000+2 000)×5%=400(萬元);應繳城建稅為400×7%=28(萬元);應繳教育費附加為400×3%=12(萬元);房地產公司流轉稅稅負共計為400+28+12=440(萬元)。

方案二:房地產公司在房產銷售過程中隻收取房產的價款6 000萬元,其他相關代收款項由物業管理公司收取,物業公司收取1%的手續費。物業管理公司稅負為:應繳營業稅2 000×1%×5%=1(萬元),應繳城建稅為1×7%=0.07(萬元),應繳教育費附加為1×3%=0.03(萬元),該物業公司流轉稅稅負共計為1+0.07+0.03=1.1(萬元)。而房地產公司的稅負為:應繳營業稅為6 000×5%=300(萬元),應繳城建稅為300×7%=21(萬元),應繳教育費附加為300×3%=9(萬元),該公司流轉稅稅負共計為300+21+9=330(萬元)。房地產公司和物業公司的總稅負為1.1+330=331.1(萬元)。

籌劃結果

方案一與方案二相比多負擔流轉稅440——331.1=108.9(萬元)。由此可以看出,經過合理的稅收籌劃,對房地產公司在銷售過程中的業務進行必要的拆分,既可以降低房地產公司的稅收費用,同時又不會增加物業管理公司的稅收負擔。

同時設儲運公司收取價外費用運輸公司稅負將大幅降低。

設立運輸公司拆分主營業務《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不包括在內:(1)承運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凡隨同所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製度如何核算,均應並入銷售額計算應納增值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