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6章 拆分業務和項目節稅(2 / 2)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如果企業能夠成立獨立核算的儲運公司,這樣在銷售貨物時就可以將貨物的運輸業務由自己的儲運公司來完成,相關的手續費、運輸裝卸費、儲備費等盡可能多的價外費用均由儲運公司收取,這樣就會因儲運公司按交通運輸業繳納3%的營業稅,對價外費用部分的稅負將大幅降低。下麵舉一實例來說明。

案例2:

基本情況

B公司為一家家電生產企業,2006年全年銷售冰箱收入為40 000萬元,所售家電均由該公司負責運送並收取運輸費,2006年共收取運輸裝卸費2 000萬元,增值稅稅率為17%,營業稅稅率為5%,城建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3%,其他稅費不予考慮。現在就上述家電銷售運輸業務進行如下籌劃。

籌劃分析

方案一:家電的銷售收入和運輸費等均由B公司收取,因運輸費對該公司屬於價外費用,應並入銷售額繳納增值稅。增值稅為:2 000×17%=340(萬元);城建稅為:340×7%=23.8(萬元);教育費附加為:340×3%=10.2(萬元);總稅負為:340+23.8+10.2=374(萬元)。

方案二:B公司出資注冊成立全資子公司A儲運公司,並由該子公司全麵承擔母公司家電銷售的裝卸和運輸工作,並收取相應的裝卸費和運輸費。這樣一來,A儲運公司所取得的裝卸費和運輸費就應該按交通運輸業征收3%的營業稅即可。相應的營業稅及相關稅負如下:營業稅為:2 000×3%=60(萬元);城建稅為:60×7%=4.2(萬元);教育費附加為:60×3%=1.8(萬元);總稅負為:60+4.2+1.8=66(萬元)。

籌劃結果

由此可見方案一與方案二相比,方案一多承擔稅負374——66=308(萬元)。因此,經過合理的稅務籌劃,B公司將銷售業務和運輸業務拆分後大大降低了公司的稅負。

拆分銷售項目同樣也可以避稅,來看案例3的情況。

案例3:

基本情況

商品貿易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5年5月份的公司資料如下:

(1)機電產品銷售額200萬元,其中農機銷售額50萬元。

(2)自己開發的計算機軟件銷售額5萬元。

(3)銷售使用過的舊機器兩台,一台售價8萬元,超過原值;另一台售價4萬元,低於其原值。兩台舊機器均屬於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

公司當月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20萬元(銷售額都為不含稅銷售額)。

請為該企業籌劃核算方式。

政策解讀

我國稅法規定:

(1)銷售自己開發的計算機軟件,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

(2)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征收增值稅。其中“使用過的屬於貨物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以下3個條件:

①屬於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

②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並確已使用過的貨物。

③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對不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無論會計製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應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籌劃分析

本例籌劃的關鍵在於是否將幾種銷售收入分開核算,區別如下:

方案一:未進行分別核算,則

應納增值稅稅額=(200+5+8)×17%-20

=16.21(萬元)

方案二:分別核算,則

應納增值稅稅額=(200-50+5)×17%+50×13%-20+8×6%

=13.33(萬元)

考慮到該企業銷售其自行開發的軟件產品有3%的稅負限額的情況,可以做以下調整:

13.33÷(200+5+8)×100%=6.3%>3%

實際應納增值稅=(200+5+8)×3%

=6.39(萬元)

即征即退額為

13.33-6.39=6.94(萬元)

籌劃結果

因此,分別核算可以為該公司節減增值稅9.82萬元(16.21-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