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錢也是我的錢,我為何不能動?”不少老板一談到企業與老板個人應公私兩分明都會如此反問。其實原因很簡單,老板隻是企業法人代表,所以並不能因此將公司財產與個人家庭財產混為一談。
在一些小企業裏,往往沒有自己的財務監管人員,到結賬時便外包給稅務師作報表核算,企業沒有自身的財務製度。老板缺錢用便從公司賬目上提取,用作個人消費支出,再列入公司賬目“差旅費”、“管理費用”等科目。看似方便、理所當然的做法,往往在被稅務機關查出後,不僅企業得補交所得稅,還需繳納罰金,正因個人消費不能作為稅前扣除,違反了稅法的規定。
事實上,企業想因為要做大做強,除了和經營有關,和企業的財務管理製度也密不可分,因為往往現金流出現問題便有可能導致企業衰落。將公司和家庭的財務分開獨立核算,這具有兩方麵的功能:一方麵可以使得企業主家庭合理避稅,另一方麵來說,可以避免將家庭財務風險與企業財務危機交叉混合,受到企業財務風險的連累。
依稅法規定,我國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少企業主將自己的開支都列在企業賬目上,甚至買車買房都列入公司賬目,但是這些項目列入公司賬目上,往往會得不償失。如某企業老板是一家服裝廠的老板,由於家庭需要便從公司提取了20萬元買車,但是汽車登記在他自己的名下。兩個月後,稅務機關查出這一賬目,不允許稅前扣除,企業不僅補交了所得稅還被處罰;而同樣是私企老板的李某為了避免稅費的繳納,便用公司名義購買私人物業,不幸公司破產,私人物業也被用作公司財產償還債務。
2003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已聯合發出通知明確規定:
(1)個人投資者的消費性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以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並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企業的以下開支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除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以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而針對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借款長期不還的問題,通知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股東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熟讀國家的稅法規定可令企業老板分清公私,製定規範的企業財務製度,以便更好地規劃企業發展,並使得家庭免受企業財務風險拖累。
從稅法中可以看出,公司財產和個人消費支出有嚴格的區分。事實上,在合法的前提下,也可以通過劃分物品的使用權而增加企業主家庭收入,從而減低總成本;同樣,也可以利用資產的屬性和特性來巧妙避稅,從而增加公司實際資產。
要將企業財產和家庭財產分離,必然會涉及一些公私共用的物品。例如一些企業主購置了房產後,將其中一部分作為辦公用途,事實上是公司在租賃企業主的物業;而部分企業主的私家車經常也用作辦公用途,在某些情況下還需作為公司員工出差的交通工具。在這種情況下,企業主可以向企業收取一定的租賃費,例如固定每月公司向企業主繳納適合的租金,這一部分列入公司的費用支出,可以增加企業稅前費用列支,減少稅收,同時也可以增加企業主的家庭現金流。
另外,不少私營企業主也熱衷於投資收藏品,這些收藏品可以歸結為企業的固定成本,每年提取折舊列入成本中,因為在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中並沒有把收藏品排除在固定成本之外,隻要符合“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施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 000元以上,並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做固定資產”這一條例即可。收藏品作為固定資產,每年都得折舊,最終在賬麵上消耗為零資產,可是一般收藏品的價值隻會往上攀升,甚至淘到好的收藏品還可以有大幅度的升值空間,從而也增加了公司的實際總資產。這些技巧使得公私兩受益,但是這些技巧的使用更要將合法性擺在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