驕陽似火:勞動者別忘了自己的“高溫權益”
維權與說法
作者:袁梅
由於不知道自己享有特殊的“高溫權利”,許多勞動者麵對驕陽似火、酷熱難耐,也往往隻是無可奈何地繼續工作,甚至在因停工被扣工資、因中暑無法工作後,也隻是忍氣吞聲。以下案例,或許能給你一些提示。
高溫津貼:應當足額發放
【案例】 田立斌是一家公司的外勤員工,每年夏、秋兩季,都是公司的工作旺季。而為了工作,即使是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田立斌也必須照常進行室外露天作業。2014年6月,田立斌得知相關規定後,曾要求公司支付高溫津貼。但公司認為,高溫津貼屬於工資組成部分,在公司已經按照彼此約定的月工資標準,向田立斌足額發放工資的情況下,田立斌自然無權要求公司另行支付高溫津貼。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支持了田立斌的請求。
【點評】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是正確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與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製定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即雖然公司已經按照勞動合同足額向田立斌發放工資,但因高溫津貼並不屬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範疇,決定了公司照樣必須在此之外另行向田立斌支付高溫津貼。
高溫停工:不能停發工資
【案例】 肖禮訓等11人於2014年7月同時入職到一家建築公司,各自的工作性質,決定了大家隻能在室外露天工作。為避免大家因高溫導致傷害,公司在當月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時,曾要求大家停止室外露天作業,一律在宿舍休息。可在領取工資時,肖禮訓等發現被按休息天數扣除了對應金額。麵對肖禮訓等的質疑,公司的解釋是,按勞付酬是勞動法律、法規確定的基本原則之一,肖禮訓等沒有上班期間屬未付出勞動,自然不能索要工資。
【點評】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在高溫天氣期間,除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外,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其第(四)項則進一步指出:“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即按勞付酬原則的適用並非絕對,在特殊情況下,即使勞動者沒有付出勞動,用人單位也必須支付工資,因高溫而休息便是其中之一。故公司不能以此借口扣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