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驕陽似火:勞動者別忘了自己的“高溫權益”(2 / 2)

高溫中暑:同樣屬於工傷

【案例】 由於連日在室外高溫環境下作業,導致體溫調節功能嚴重失調,體內熱量過度積蓄,2014年8月11日上午,正在上班的慕容秀突然大汗淋漓、神誌恍惚並隨即昏迷倒地,好在經緊急送往醫院搶救,被確診為重症中暑(熱射病)並對症下藥,才沒有釀成嚴重後果。可當慕容秀要求公司報銷近萬元醫療費用時,卻遭到拒絕,理由為慕容秀隻是因為體質差、無法在高溫環境下工作才導致患病,並不是由於工作本身造成的傷害,即不屬於工傷。

【點評】 公司的觀點是錯誤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第(四)項規定,職工患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而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的《職業病目錄》中,已經將“中暑”納入了“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職業病”的範圍。也就是說,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環境內中暑,因屬於“職業病”,而應當認定為工傷。《辦法》第十九條則已進一步指出:“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工作中出現了中暑,應當經過職業病防治機構作出職業病診斷,才能申請工傷認定並享受相關工傷待遇。

高溫作業:員工有權拒絕

【案例】 謝東林是一家電纜公司的安裝工。2014年9月17日,雖然室外氣溫高達43℃,但公司為了不耽誤工作進度,仍要求身體不適的謝東林繼續在室外工作,並拒絕提供降溫、防曬、解暑等物品及藥品。謝東林隻好拒絕上班。出於不讓其他員工效仿,公司借口謝東林不服從安排,當即宣布解除與謝東林的勞動合同。事後,謝東林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並得到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支持。

【點評】 的確,謝東林有權獲得賠償金。《勞動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也指出:“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正因為《辦法》第八條第1點明確表示:“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加之謝東林本身身體不適,而且公司拒絕提供勞動防護用品,決定了謝東林拒絕上班屬正當行使權利,公司的行為屬強令冒險作業,也決定了公司的解聘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自然必須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