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員工雖有錯在先,隨意炒人法律未必允許
維權與說法
作者:楊學友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依法律規定,當勞動者有錯在先並符合法定解職情形時,用人單位無需經濟補償,並可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然而,辭退員工作為一種特別嚴肅的權利,必然應接受法律的製約與監督,若隨意濫用,法律絕不會坐視不管!
一、不服從安排被辭退,
理由未必正當
案例:青工小周入職某電器公司銷售部工作時,雙方所簽勞動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小周擔任銷售部副經理,固定月薪3800元,獎金視業績而定。這期間,小周一直兢兢業業工作,業績也很好。最近不知出於何種考慮,公司決定將他調離該崗位做其他工作,當然獎金也會隨之下降。當小周流露出不同意意思時,公司明確回答說,若不服從安排,雙方隻能解除合同。
維權提示:正常情況下,公司職員的工作崗位與職務變化,應由公司統一考慮安排調整。但是,如果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已經明確約定了勞動者工作崗位、職務及工資待遇的,應以合同約定為準。小周所在公司對他職位的調整,已經涉及了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變更合同內容時,合同當事人雙方應協商解決。若用人單位單方擅自變更勞動合同,侵害勞動者正當合法的勞動合同權益,勞動者可以不予以接受,並要求公司按合同約定繼續履行。
二、拒絕加班炒人,
未必有法可依
案例:趙先生係某建築安裝公司電工,每月工資4600元。就在3年期勞動合同將到期前幾日的一天下班時,趙先生與其他員工收拾工具準備離開工地,主管主任上前對他們說,按工程進度需要搶時間,大家得加班再幹2個小時。在場的員工不得不拿起工具繼續幹活。唯趙先生以自己忙了一天、身體不適為由,徑自離去。翌日,趙先生按時到公司正常上班,公司依據《員工手冊》關於“不服從領導,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以趙先生不服從領導安排、拒絕加班為由,做出解除其勞動合同的決定,並拒絕經濟補償。拒絕加班就可以辭退員工嗎?
維權提示:《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隻有在“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等需要緊急處理,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等四種情形下,員工才不能拒絕加班。
而且,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可見,公司要求員工加班,應當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公司若強行要求員工加班,員工是有權利拒絕的。趙先生拒絕加班並非屬於法律規定的“員工不能拒絕加班”的四種情形。公司製度可以將“不服從領導”作為員工違紀辭退條款,但卻不能將拒絕加班視為“不服從領導”。
三、泄露薪資信息,
違規未必違法
案例:張小姐於2011年10月入職某股份製銀行有限公司。該銀行的《員工手冊》中明確規定薪酬屬於銀行秘密,任何員工不得泄露自己的薪酬或私下詢問、議論其他員工的薪酬,如果違反規定,銀行可視情節輕重及影響範圍對其進行警告、處罰、扣除獎金或開除處理。該《員工手冊》內容經過法定程序獲得通過。張小姐知曉該項內容。
2014年5月某日,該銀行獲得有效證據,認定張小姐在近半年時間裏,曾向其他4名員工泄露自己薪酬,並詢問其他員工工資情況。該銀行認為,張小姐嚴重違反銀行規定,多次透露個人收入狀況等應保密的信息,對銀行及員工團隊造成重大不良影響。2014年6月14日,該銀行向張小姐發出辭退通知,對張小姐作出辭退處罰。該銀行的做法合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