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青年員工雖有錯在先,隨意炒人法律未必允許(2 / 2)

維權提示:該銀行《員工手冊》關於“薪酬列為公司秘密,對泄露可辭退處理”之製度規定雖製定程序合法,但卻因內容違反了公平原則,侵害員工知情權與公民言論自由而無效。合法、公平、誠實信用,按勞分配,同工同酬即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基本原則,更是國家法律賦予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勞動者為實現“同工同酬”等基本權利,有權了解、知曉其他職工,特別是同崗位、同工種員工的工資情況。員工有權利通過相互了解來實現“同工同酬”之工資分配原則。用人單位若以製度形式限製、禁止勞動者的該項知情權,應視為用人單位免除自己應保障勞動者同工同酬等權益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實現“同工同酬”等基本權利的違法行為。那麼,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二)、(三)項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製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四、長期有病需休養,

辭退未必允許

案例:李先生係某電信公司員工。2014年8月13日夜裏突發腦血栓住院治療。公司為李先生支付了前期所有醫藥費等。由於李先生的病情較重,需要長期休養,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無法正常工作。考慮李先生在公司工作16年,公司決定一次性給李先生發16個月工資的同時,與李先生解除勞動合同。李先生不想在生病期間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但又不知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維權提示:李先生完全可以不接受公司的“解職”決定。勞動部關於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其中,實際工作年限在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李先生的醫療期應為18個月,在此期間內公司不能與李先生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公司可根據李先生是否具有勞動能力來決定是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五、女工“隱婚”非欺詐,

辭退理由未必能成立

案例:2014年10月初,趙小姐應聘某證券公司業務員職位,當得知未婚優先錄用條件後,為達到應聘目的,她在填寫招聘表時,怕因已婚受歧視,趙小姐故意隱瞞了自己已婚的真實情況,與該公司簽訂了3年期勞動合同。今年6月15日,趙小姐因身體不適,經醫院檢查被確診為懷孕反應。公司得知此事後,認為趙小姐隱瞞婚史屬於法律上的欺詐行為,公司決定與她解除勞動合同。

維權提示:該公司招聘業務員,提出未婚優先錄之條件,涉嫌性別歧視,《勞動法》第十二條也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性別不同而受歧視。證券業務員,並不是法律、法規規定其屬於“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該公司招聘所設定的“女性未婚”條件違反了法律規定,屬於無效條款。那麼,趙小姐的隱瞞行為就不存在違法問題。同時,《勞動合同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均明確規定,女職工在懷孕、生育、哺乳這“三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