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認為,實現人的全麵自由發展是人類社會的終極追求,延退政策應該體現人性關懷,有利於實現人的全麵自由發展。為此,建議研究製定有彈性的漸進式延遲退休政策,授予用人單位和在職者充分的自主權。具體地說,在實施延遲退休年齡初期,一是對延退人員不搞“一刀切”。 實施方案應根據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的不同情況,而設定不同的延遲退休年齡上下限。延退年齡上限均可一步到位統一設定為65周歲,但年齡下限則要根據行業、性別、崗位、技能、勞動強度等要素,采取“區別對待、小步漸進”的辦法逐步提高。二是不搞強製性。實行以用人單位和在職者雙方你情我願、你需我求為前提的自願延遲退休製度。是否延遲退休、延遲幾個月或幾年,均由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在職者根據自己的健康情況、家庭情況和人生追求等作出決定。如果用人單位工作需要,在職者本人願意,於是雙方簽訂延遲退休協議。隻有這樣,才能找到改革的最大公約數,才能讓延退政策變得可親近、有溫度、走入尋常百姓家,才能真正贏得普羅大眾的廣泛共鳴,獲取最為寬廣的群眾基礎。也隻有這樣,才能防範在職者“被退休”所產生的利益損失,才能減少各種形式的隱形退休可能產生的高齡勞動者收入減少的現象,才能使延遲退休不會演變為事實上的延遲領取養老金。
為了保證有彈性的漸進式延遲退休製度能夠順利實施並達到預期的目的,建議有效地建立起激勵、補償和約束等三大機製:
一是要建立鼓勵延遲退休的激勵機製。當前,要重點研究如何清理越早退休養老金越多拿的“倒掛”政策,製定出更為合理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西班牙為鼓勵延遲退休,規定每延退一年,養老金就增加3%的做法可供借鑒。建議研究製定有較大差異的提前退休、正常退休和延遲退休的福利政策,以及合理確定養老金年度調整的幅度,建立起退休年齡越大基本養老金越高、繳費年限越長基本養老金越高、繳費基數越大基本養老金相應越高的“多繳多領、長繳多領”的激勵機製,從政策上體現延遲退休的好處,變“要你延退”為“我要延退”,促使人們自覺自願地延遲退休。
二是要建立政府彌補養老金的補償機製。政府補償養老金是彌補以前的虧欠,也是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天經地義之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並軌和實行職業年金辦法後,各級政府財政要勇於擔當,按照規定比例補償養老金。企業養老金持續上調後,也需要各級政府加大財政補助。為提高企業員工自願延退的積極性,建議抓緊研究完善《企業年金辦法》,逐步出台一些政策,鼓勵越來越多的企業為職工繳納企業年金,賦予延退員工更好的待遇。對有困難的企業,政府要在稅收上給予適當的減免。
三是要建立必要的約束機製。一方麵,要從政策上限製退休不退崗的行為。對拒絕延遲退休的人員,政策上應規定退休後不能再就業。要加強勞動監察,對違規的人員要給予停發或減少基本養老金等必要的處罰,提高違法成本,倒逼在職者自覺地延遲退休;另一方麵,要從製度上對職(企)業年金設置廉潔限製。國外公務員職業年金很多是“養廉金”,因此計入個人賬戶的職(企)業年金,也應與廉潔掛鉤,不能板上釘釘地歸個人享有。目前的《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對此沒有涉及,建議作出補充規定。
(作者單位:福建省莆田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