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般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商業經營活動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組織。公司是一種企業組織形式。從嚴格意義上講,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由股東出資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換句話說,公司是按照一定組織形式形成的經濟實體,以實現投資人利益最大化為使命,通過提供產品或服務換取收入。它是社會發展的產物,因社會分工的發展而發展。公司一般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統稱為法人。根據現行中國公司法,其主要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在公司的概念中,一般包括四個要素:
1.必須依法設立
公司是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法人資格與經營資格的取得都需要得到國家的承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取得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等證件。
2.以營利為目的
股東出資組建公司的目的在於通過公司的經營活動獲取利潤,營利性則成為公司的重要要素,並以此區別於不以營利為目的公益法人、以行政管理為目的的國家機關以及非商事性公司。
3.獨立的法人
公司須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從事經營活動的基礎和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我國公司法第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公司作為法人,必須具備我國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的條件。
到底企業的所有權是什麼?經營權的實現又在何種範疇內?所有權和經營權是什麼關係?從企業的價值最大化和社會價值最大化的角度出發,又該建立怎樣的理論體係和立法基礎呢?
企業所有者和經營者是一種“委托—代理”關係,企業的所有權歸屬於股東,企業是股東的企業,股東是企業的所有者,經營者是被股東雇用的。由此觀念出發,資本與領導者的關係就被理解為資本對勞動的雇用關係,是資本家雇用領導者的關係,是一種“委托—代理”關係,是股東將自己所有的企業委托給領導者經營的關係。目前的管理控製體係和激勵理論都是以此為基礎的。
這些根深蒂固的觀念及其演繹出來的係統理論(比如資本雇傭勞動理論、兩權分離理論、委托代理理論、內部人控製理論、股東價值最大化理論等等),是構成為關於企業和領導者的主流經濟學思想,一直在人們的思想和觀念裏占據著統治地位。
在這樣的理論體係下,經濟機器依然能夠得到良性運轉,然而Red-Louts公司那樣的問題和愛多的故事卻成為一種必然,更有甚者,由於對經營價值的漠視,還出現了雲南紅塔集團褚時健、首都鋼鐵有限公司管誌誠、武漢長江動力有限公司於誌安那樣的令人歎息的案例。
事實上,對於經營者的反思早就出現過。早在20世紀50年代,美國經濟學家舒爾茨、貝克爾等人在解釋美國的經濟發展時,發現在充分考慮了物質資本和勞動力增長後,仍有很大一部分經濟成長無法解釋,就把這部分歸功於人力資本,也就是企業經營者的經營作用。從而掀起了“人力資本革命”,並且他們也因此而獲得了諾貝爾經濟學獎。
在這種重視領導者理念發展的今天,又走向了另外一個極端,學者王明夫提出了“領導者雇傭資本”的口號。他認為“領導者是原生的,而資本家才是派生的”,他認為實際上不是資本雇傭領導者,而是領導者選擇資本。
王明夫在《領導者雇傭資本序》裏寫到:“通過對這些全新關係的理論追索,我們論證了一種全新的企業所有權模式,即‘領導者雇傭資本’的模式。這個全新模式徹底顛覆了傳統的企業所有權概念和‘資本雇傭勞動’的傳統邏輯。在‘領導者雇傭資本’的新模式下,不存在股東(資本家)選擇經營者的問題,也不存在‘委托-代理’問題。一係列問題都發生了轉向:問題‘如何選擇到最佳的經營者’轉變為問題‘經營者怎樣獲得資本’;問題‘如何使代理成本最小’轉變為問題‘如何給資本提供者提供滿意回報’;問題‘如何防範內部人控製’轉變為問題‘如何防範外部人幹預’。”在這個體係下,委托人、代理人、內部人控製等概念消失了,委托-代理關係不複存在。
最後,得出結論:
1.有必要圍繞領導者主權和領導者雇傭資本來進行係統的觀念變革和製度創新。
2.領導者應該成為資源配置的軸心,資本需要圍繞領導者來進行分配和重組。
3.現實中有利於領導者擁有剩餘控製權和剩餘索取權的一些製度,應該盡快推行。比如,領導者人力資本折股、經理期權ESO和利潤分享製等。
我認為王明夫的提法是有著相當大的先進意義的,是一種觀念上的革命,但卻是片麵的、矯枉過正的。正如王明夫自己所說的,這是一種“哥白尼式的顛覆”。可以認為是日心說代替地心說的一種進步,離真理又近了一步,但卻不是真理。
實際上,對於資本家和領導者的關係,也就是對於所有權和經營權的關係的看法,關鍵是看站在什麼立場上,從資本市場的角度看,企業應該追求股東價值最大化,這是一個現實選擇,從領導者角度看,應該充分尊重經營的價值。而作為經濟學家,則應該從企業的角度看,從企業價值最大化和社會價值最大化的角度出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