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肯定的是要充分強調經營的作用,而不是簡單的把經營的價值歸結為“勞動力”;但另外一方麵,過於強調經營的作用而忽視資本的力量就會走入另外一個極端,而且無法回避一個問題:誰該是天生的經營者呢,誰是天生的股東,誰又是天然的經營者呢?難怪有人評價說“領導者雇傭資本”實際上從學術上是為目前占有國有資產搖旗呐喊而已企業的本質是“可所有性”和“可經營性”,這是企業本質的二元和兩麵,是緊密聯係卻又互相獨立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可以說“所有權”和“經營權”是無關的、獨立的和平等的。
一方麵,經營權並不具有比所有權更高級或者優先的位置,領導者無權“雇傭”資本;但另外一方麵,經營權也應該獨立的要求它應有的尊重和價值(從對企業的決策地位和分配索取權上),而不是僅僅所謂“人力資本”,作為“資本”的另外一種方式實現,“經營權”應該獨立被尊重,而不是要通過某種方式轉化為“所有權”來加以肯定。
要從根本上解決所有權與經營權的關係問題,就有必要重新審視企業的本質問題,究竟企業的本質是什麼?這個問題有很多的回答,曆史上有很多經濟學家提出了大量的理論來試圖解答這個問題。公允地講,不同的理論都在不同時期、不同角度闡述了企業的本質,具有當時某種程度的先進性。其中占主導地位的理論之一就是契約論,1937年,27歲的天才經濟學家科斯寫出了一篇論文,題目也叫做《企業的本質》。這篇文章作為契約論的前奏,奠定了其在經濟學研究方麵的理論基石,在此建立的理論體係也幫助他於1991年獲得了諾貝爾經濟學獎。
在今天,“契約論”得到了很好的發展,包括國內經濟學者張維迎等人都認為,企業在本質上就是一種或一組契約,所謂企業的所有權,也就是企業的剩餘控製權和剩餘索取權。而且,企業所有權隻是一種狀態依存所有權。誰是企業的所有者,是依賴於企業的狀態而定的。股東不過是正常狀態下的企業所有者。在企業的經營結果不足以支付企業契約約定的固定收益的狀態下,債權人就會成為企業的所有者(即擁有企業的剩餘收益權和剩餘控製權)。在企業的經營結果足以保障股東獲得滿意收益的狀態下,企業經營者就能實際上獲得企業的剩餘收益權和剩餘控製權,即成為企業的實際所有者。
這一觀點部分的揭示了真相,但在強調經營權的意義和價值的時候,還是把它轉化一種“所有權”來闡述,並沒有充分意識到經營權的獨立性和價值。他們把所有權人為的割裂,提出了不同狀態下的所有權,實際上是把經營權轉化為所有權,經營權並沒有受到應有的尊重。
我覺得對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之爭類似於物理學上光的波動說和粒子說之爭。實際上企業的所有-經營特性應該是二元的,是和諧統一的,企業具有“可所有性”和“可經營性”是企業的本質屬性,這也正是企業的本質所在。
我的定義是,企業的本質就在於它的“可所有性”和“可經營性”,二者是獨立的、平等的。
“可所有性”的意思就是它能夠被“擁有”而且必須被“擁有”。企業的主體首先是一種資產,是有歸屬性的,就是說企業是屬於某個或者某些人的,它是具體而不是抽象的,它存在、可以控製、可以“擁有”,並且能夠創造價值、承擔債務,在特定的情況下還可以破產清算。另外一方麵,作為完全市場經濟下健康的“企業”,它應該是“必須被擁有”的,就是說,追根溯源,企業應該能夠找到最後所有者,“所有者缺位”的企業是不健康的、不正常的。這就是企業的“可所有性”。沒有可所有性的就不是企業,比如一種抽象的關係不是企業,一個夢想不是企業,一句口號不是企業。
企業的另外一個特性就是它的“可經營性”,“可經營性”也有兩層含義:一個是可以經營,另外一個是必須經營。企業這種資產和其他資產最大的區別就在於它的可以經營性和必須經營性。首先企業是可以經營的,能夠利用企業經營帶來某種價值回報(不局限於經濟價值),其次企業存在的意義就是為了經營,不是以經營為目的資產不是企業,企業從建立的第一天起,就是為了經營,企業的價值在於經營。比如說作為出租用的房子,出租車可以是企業的主要資產,而自己住的房子、自己開的車就不是企業。在正常狀態下,企業是可以經營而且必須經營的,如果建造一個作坊隻是為了釀酒自己喝,或者某個富人把一些人組織起來建立了一個工廠,隻是為自己的孩子生產玩具,這不能算成正常狀態下的企業。(當然廣義的看,這樣的企業同樣有它的“客戶”,有它的效能,同樣存在一定的經營性,也可以被看成廣義上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