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91章 用規則約束員工的行為(1 / 2)

員工守則的內容

員工守則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員工的道德規範。

比如珍惜公司信譽、嚴謹操守、愛護公物、不得泄漏公司機密等行為規範。

(2)員工的考勤製度。

其中有工時製度、上下班的規定、打卡規定等……

(3)員工加班值班製度。

什麼情況下加班、加班的報酬規定、值班的安排等。

(4)休假請假製度。

包括平時和法定休假、年休假、婚假、產假和生理假、病假、喪假、工傷假和私事休假等。

員工守則範本(一)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1)準時上下班,對所擔負的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2)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婉轉相告或以書麵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執行。

(3)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秘密。

(4)愛護本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5)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

(6)保持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信譽的行為。

(7)注意本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8)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商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

(9)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10)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借款項。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因過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條本公司工作時間,每周為40小時,星期六、日及法定假日均休假。業務部門如因采用輪班製,無法於星期六、日休息者,可每七天給予兩天的休息,視為例假。

第四條管理部門的每日上下班時間,可依季節的變化事先製訂,公告實行。業務部門每日工作時間,應視業務需要,製訂為一班製或多班輪值製,如采用晝夜輪班製,所有班次,必須一星期調整一次。

第五條上下班應親自簽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簽或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

第六條員工應嚴格按要求出勤。

第七條本公司每日工作時間為8小時,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關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至10小時,所延長時數為加班。

除前項規定外,因天災事變、季節關係,依照政策有關規定,仍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其延長之總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其加班費依照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每日下班後及例假日,員工應服從安排值日值宿。

第九條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1)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可以未請事假及特別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數,即予停薪留職,但以一年為限。

(2)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14天,可以特別休假抵充。

(3)婚假:本人結婚,可請婚假8天。

(4)喪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喪亡者,可請喪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父母或子女喪亡者,可請喪假6天。

(5)產假:女性人員分娩,可請產假8星期(假期中的星期例假均並入計算)。懷孕三個月至七個月而流產者,給假4星期,七個月以上流產者,給假6星期,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假1星期。

(6)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的資格考試(不以就業為前提者)、征兵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7)公傷假:因公受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十條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餘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愈,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公司資曆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病假,最多三個月。事假逾期係因特別或意外事故經提出有力證件者,可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請假期內的薪水,依下列規定支給。

(1)請假未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事假者,其請假期間內薪水照發。

(2)請公假者薪水照發。

(3)公傷假工資依照勞動保險條例由保險機關支付,並由公司補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額。

第十二條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核,病假在7日以上者,應附醫師的證明,公傷假應附勞保醫院或特約醫院的證明,副經理以上人員請假,以及申請特準延長病事假者,應呈請總經理核準,其餘人員均由直屬經理核準,必要時可授權下級主管核準。凡未經請假或請假不準而未到者,以曠工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