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曠工一天扣發當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8小時比例以小時為單位扣發。
第十四條第九條一、二款規定請病、事假的日數,係自每一從業人員報到之日起屆滿1年計算。全年均未請病、事假者,每年給予1個月的不請假獎金,每請假1天,即扣發該項獎金1天,請病事假逾30天者,不發該項獎金。
第十五條本公司人員服務滿一年者,可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工作滿1年以上未滿3年者,每年7日。
(2)工作滿3年以上未滿5年者,每年10日。
(3)工作滿5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14日。
(4)工作滿10年以上者,每滿1年加給1日,但休假總數不得超過30日。
第十六條特別休假,應在不妨礙工作的範圍內,由各部門就業務情況排定每人輪流假日。如因工作需要,應隨時令其銷假工作,等工作完畢公務較閑時,補足其應休假期。但如確因工作需要,至年終無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數,計發其與薪水相同的獎金。
員工守則範本(二)
第一條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通告及公告。
第二條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1)盡忠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陽奉陰違或敷衍塞責的行為。
(2)不得經營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的業務,或兼任其他廠商的職務。
(3)全體員工必須時常鍛煉自己的工作技能,以達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期能提高工作效率。
(4)不得泄漏業務或職務上機密,或假借職權,貪汙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5)員工於工作時間內,未經核準不得接見親友或與來賓參觀者談話,如確因重要事故必須會客時,應經主管人員核準在指定地點,時間不得超過15分鍾。
(6)不得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或與生產無關物品進入工作場所。
(7)不得私自攜帶公物(包括生產資料及複印件)出廠。
(8)未經主管或部門負責人的允許,嚴禁進入變電室、質量管理室、倉庫及其他禁入重地;工作時間中不準任意離開崗位,如須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準後方可離開。
(9)員工每日應注意保持作業地點及更衣室、宿舍環境清潔。
(10)員工在作業開始時間不得怠慢拖延,作業時間應全神貫注,嚴禁看雜誌、電視、報紙以及抽煙,以便增進工作效率並防危險。
(11)應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吵鬧、鬥毆、搭訕攀談或聊天閑談,或搬弄是非,擾亂秩序。
(12)全體員工必須了解,惟有努力生產,提高質量,才能獲得改善及增進福利,以達到互助合作,勞資兩利的目的。
(13)各級主管單位負責人必須注意本身涵養,領導所屬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工作者情緒,使下屬精神愉快,在職業上有安全感。
(14)在工作時間中,除主管及事務人員外,員工不得打接電話,如確為重要事項時,應經主管核準後方得使用。
(15)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第三條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以8小時為原則,生產單位或業務單位每日作息另行公布實施,但因特殊情況或工作未完成者應自動延長工作時間,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月延長總時間不超過46小時。
第四條經理級(含)以下員工上下班均應親自打卡計時,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則以雙方曠工一日論處。
第五條員工如有遲到、早退或曠工等事情,依下列規定處分。
遲到、早退
(1)員工均須按時上下班,工作時間開始後3—15分鍾以內到班者為遲到。
(2)遲到每次扣100元,撥入福利金。
(3)工作時間終了前15分鍾內下班者為早退。
(4)超過15分鍾後,始打卡到工者應辦理請假手續,但因公外出或請假皆須報備並經主管證明者除外。
(5)無故提前15分鍾以上下班者以曠工半日論,但因公外出或請假經主管證明者除外。
(6)有下班而忘記打卡者,應於次日經單位主管證明才視為不早退。
曠工
(1)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經續假而擅自不到職以曠工論處。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偽造出勤記錄者,一經查明屬實,雙方均以曠工論處。
(3)員工曠工,不發薪資及津貼。
(4)無故連續曠工3日或全月累計無故曠工6日或一年曠工達12日者,應予解雇,不發給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