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章 把握原則,讓交辦的工作有章可循(2)(1 / 2)

在授權過程中,除了要注意上麵的原則外,下麵兩種情況要特別注意防止:一是不可授又不授。有的管理者在授權時總放心不下,總對員工有疑慮,經常幹涉被授權者,阻礙著權力的正常行使。結果,搞得員工很被動。還有的管理者授予員工的權力與員工所負的責任極不相稱,使員工麵臨“責大於權”的狀況。如有一位廠長委托一名工程師去與外商談判,而不授予其最終“拍板”的權力。二是不可越級授權。管理者不可把中間層的權力直接授給員工。這樣做,會造成中間管理層工作上的被動,扼殺他們的負責精神,久而久之,會形成“中層板結”。如果出現中層管理者不得力情況,管理者要采取機構調整或者人員任免的辦法解決中層問題。授權,隻能逐級下授,切不可越級授權。

權責平衡,才不會出現偏差

中層管理者在授予下屬一定權力的同時,必須使其承擔相應的責任。有責無權不能有效地展開工作;相反,有權無責就會導致權力被濫用。因此,責權明確是授權過程中至關重要的環節。另外,管理者授權時應注意避免權責轉包的情況發生,在分派工作方麵,不應該把一項工作同時交給兩個不同的責任人,這往往會導致“權力我用,責任歸他”的情況發生,造成互相牽絆、扯皮、爭權奪利的現象,以致不僅不能提高工作效率,還會造成管理上的混亂,以及下屬職員之間的猜疑、不和諧,當然也就影響整個企業的良性循環和穩步發展。同時,可能造成重複勞動以及公司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浪費。故此,權力固可授予,責任也無可旁貸。

“權力沒有約束,會走到哪兒停止?”孟德斯鳩回答:“直到他受到了限製為止。”但權力如果受到的限製太多了,又沒法行使,不成其為權力了。這個世界是講求平等,追求均衡的,失衡往往會導致衝突和破壞。授權過程也是如此,權力與責任是辯證統一的兩個關係,它們需要平衡,不能偏重於哪一個方麵。

授權中責任與權力的失衡,最終將影響授權工作的順利開展。所以,授權者在劃分權力與責任時,應當時刻注意保持平衡。

那麼,中層管理者在授權時,怎樣才能保持權責平衡呢?

依據事情需要,給予充分的權力

首先是權力的設定要建立在事實需要的基礎之上。做多少事,給多少權;管多少人,給多大權;調動多少資源,給相應的權。

中層管理者在授權時要根據以下因素決定授權的大小:

(1)授權事務的重要性。越是與企業整體發展關係重大,對企業影響深遠的事務,授權時下放的權力應該越大。這種關係重大的事情一般來講需要更多的資源與人力投入,需要很多部門的配合,所以也相應需要能得到這些投入和配合的能力。相反,那些日常程序性事務、後勤服務性事務,則不需要格外地關注,授予部分執行權力就行了。

(2)授權事務的複雜性。一件事情如果牽涉麵很廣,或者需要的周期很長,或者是以前沒有遇到過的新事務,則可以稱為複雜事務。這樣的事情往往有很多不確定的情況,或者在技術上、管理方式上要求很高,需要授予下屬更多的決策自主權。

(3)授權的目的。如果僅是為了完成任務,取得成果,則所授予的權力不要太多。但是如果要通過授權試驗新方法,開辟新業務,則授予的權力需要更全更大。

(4)被授權者能力。考慮被授權者能力大小,斟酌授予下屬多少權力。能力強者可多授權,能力弱者可少授權。

責任需要依據權力大小設定

權力的大小決定責任的大小,也就是說權力所能管理的範圍有多大,就必須在多大範圍內承擔責任;權力在企業中的分量有多重,承擔的責任也必須有多重。比如說授予了調用資金的權力,就必須承擔使這一部分資金保值增值的責任;授予了人員調動的權力,就應承擔這些人工作效率、效果及情緒方麵的責任;授予多少決策自主權,就應為每一項決策的風險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