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會計準則中應付職工薪酬的核算
會計審計
作者:梁煒來
摘要:企業與有關中介機構簽訂勞務用工合同,雖然企業並不直接與合同下雇傭的人員訂立單項勞動合同,也不任命這些人員,但通過勞務用工合同,這些人員在企業相關人員的領導下,按照企業的工作計劃和安排,為企業提供與本企業職工類似的服務。筆者討論了職工薪酬的會計核算三個步驟:計提,發放及繳納社保、個稅等。
關鍵詞:會計準則;應付工資;薪酬;核算
會計準則當中職工薪酬準則對職工薪酬的定義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包括:1、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2、職工福利費;3、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4、住房公積金;5、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6、非貨幣性福利;7、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8、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而企業年金基金及以股份為基礎的薪酬不適用於職工薪酬準則。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第十章 職工薪酬中內容:(三)在企業的計劃和控製下,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為其提供與職工類似服務的人員,也屬於職工薪酬準則所稱的職工。比如,企業通過與一些中介機構簽訂勞務用工合同,讓這些中介機構提供人員為企業工作,這些員工並不是屬於企業的正式員工,這個過程中企業也不會提供勞動合同給這些人員,不會對這些人員予以任命,但是他們通過勞動用工合同,並在企業的領導下,按照企業的工作計劃和安排為企業工作。因而,按照準則講解的內容,可以判定其實這是勞務用工人員同樣是屬於職工薪酬準則所稱的職工。
國家稅務總局今年發布了《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該公告第一條“關於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規定,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從中得出,應付職工薪酬的核算內容包括公司交納的五險一金,包括臨時工、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性支出,其它相關費用的扣除依據工資、薪金總額包括臨時工、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性支出。
用工單位接受勞務工的勞務時,符合會計準則相關規定,發生的工資應當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而支出的公司支付部分的社保,個人理解,可按照正常情況處理。而個人部分的社保、個人所得稅,都在工資裏麵包含了,用工單位這部分的會計處理可按正常員工處理即可。
目前企業應付職工薪酬核算當中的問題,一是發放時直接進入費用,不經過應付職工薪酬進行核算,二是對於五險一金當中的個人負擔部分也通過應付職工薪酬核算。三是計提工資時通常沒計提相應的公司承擔的相應五險一金費用。四,隻核算正式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內容,不核算臨時工、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性支出,在成本費用中列支的工資性支出,未全部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勞務公司派遣員工到公司工作,開具服務業發票,不通過“應付職工薪酬”核算,而直接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