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84章 公司治理結構(1 / 1)

米其林(MICHELIN)公司成立於1946年6月4日上午11點整。當時是我們公司的一名送信員到巴黎市列寧格勒街26號的法國專利局,進行新公司注冊。這是一項對輪胎工業起著革命性作用的專利申請——輻射層輪胎(子午線輪胎)的誕生。輻射層輪胎的安全、耐用、省油及舒適,使它的問世不僅對現代交通起了決定性的影響,也在很大的程度上影響了人們的生活,以至於40多年後的今天,傳統交又層輪胎在歐洲幾乎完全消失了。現在,人們可以看到,摩托車、汽車、地鐵、推土機、飛機等都相繼使用了輻射層輪胎。

作為一個新成立的公司,關於公司治理的結構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在這個問題上,我一直有自己的主張。

在對公司的管理上,我一直是堅持著事前激勵的方法。一般來說,一個公司在治理體製的時候隻有一個目的,那就是促進那些不能從市場上獲得回報的投資,公司治理結構的改變如何改變在價值強化上專業化關係的投資激勵。

記得在20世紀20年代早期,費舍爾車身公司(一個汽車車身的製造商)拒絕將自己的廠址選在靠近通用汽車公司的地方(盡管這樣的選址可以獲得明顯的效率改進)。靠近通用汽車公司將會減弱費舍爾公司向其他汽車製造商供應車身的能力,並將弱化它事後討價還價的能力,而且可能減少與通用汽車公司之間的關係所產生的準租金的份額(Klein,etal,1978)。公司治理體製的改變(通用公司收購了費舍爾公司)最終導致了有效的廠址選擇。同樣的問題也在困惑著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