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86章 無效的討價還價(1 / 1)

改變事後討價還價的效率,這個問題其實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很多時候,討價還價的結果讓公司治理體製影響科斯定理假定條件被違背的程度。因此,在參與方、協調成本的水平或廣泛說來某一方資產變現被約束過程中,一套公司治理體製能夠影響信息不對稱的程度。

如果控製權被分割給大量的且分散的剩餘索取者集合(如同絕大多數公開交易的上市公司一樣),即使在產權已經明確界定和完全交易的情況下,免費搭車問題可能阻礙正在執行的有效率的活動(GrossmanandHart,1980)。同時,在補償性轉移必須決定的過程中,通過決定方向。控製權的配置能夠影響效率。相對於事後的討價還價而言。在某一方的流動性受到約束的情況下(AghionandBolton,1992),或者,在它麵對著不同的機會去從事生產性的投資而不是將這些資源用於“尋權”活動的時候(RanjanandZingales,1996),補償轉移的方向是重要的。在這兩種情況下,有效的交易都可能不會達成。在第一種情況下,因為可能補償的那一方沒有資源。在第二種情況下,因為交易(即使在本質上是有效率的)在“尋權”活動上浪費的資源可能比收益補償更多。

我覺得在控製權持有者之間的利益分歧上,事後的無效率是日益增長的。在工人的職業技巧、處於等級製中的地位和任期等因素各不相同的情況下,向工人分割控製權是高成本的。雖然漢斯曼沒有提供這一關係為什麼發生的規範模型,但是,他確實為在實踐中控製權很少被分割給具有衝突利益的各方提供了強有力的證據。他的推測是令人好奇的,因為我們沒有關於為何不同的公司治理體製導致事後無效率的不同水平的一般理論。然而,無須懷疑,無效率確實存在,而且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