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個企業都是要冒一定的風險的,一套公司治理體製可能影響總剩餘的事前價值。如果不同的各方具有不同的風險厭惡程度(或不同的分散風險或對衝風險的機會),那麼,公司治理體製的效率也可以通過它將風險分配給最具風險承受能力的那方來衡量。
我認為不同的公司治理體製也能夠產生不同數量的風險。假定所產生的剩餘總量是一個常數。如果公司治理結構產生一個隨機性的討價還價的結果,那麼,每一方的報酬是隨機的也是有可能的。例如,就未來的通貨膨脹而言,以名義美元簽訂一個人壽保險契約在投保人(policyholder)和保險公司之間創造了一個純粹的賭博。如果參與各方是風險厭惡的並且不能分散風險,這一附加的“治理”風險(這個情形是由契約產生的。一般情形是由治理結構創造的)就減少了總剩餘的價值。
綜合起來看。公司治理體製的目標將是:(1)使價值強化投資的激勵最大化,同時,使無效的“尋權”活動最小化;(2)使事後討價還價的無效率最小化;(3)使任何“治理”風險最小化,並向最小的風險厭惡方分配剩餘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