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流動資金管理(1 / 3)

第三章流動資金管理

商業企業的資金是商業企業的房屋、倉庫、設備、包裝用品等各種物資價值及商品價值的貨幣表現。商業企業的資金,按其在商品流通過程中的作用及變化的特點,可分為固定資金、流動資金和專用資金等三大類。本章所閘述的是流動資金的管理問題。

所謂流動資金是各項流動資產價值的貨幣表現。商業企業與生產企業不同,它的基本職能是組織商品流通,所以流動資金占商業企業全部資金的最大比重。商業企業如果以較少的流動資金實現較多的商品流轉額和盈利額,經濟效益就好,反之,經濟效益就差。商業企業應重視流動資金的管理,提高其利用效率。

第一節流動資金的內容

從哲學的觀點來看,內容是構成事物的各種要素的綜合。它是事物存在的基礎和主要方麵,決定著事物的特點。那麼,流動資金有哪些特點和組成的要素呢?我們分述如下:

一、流動資金的特點

流動資金是商業企業中用於商品流轉並不斷循環周轉的資金。它包括商品資金、非商品定額流動資金和結算資金。我們了解與掌握流動資金的特點,在於管好、用好流動資金。

流動資金的最大特點是經常地在運動營、流動著。在實現商品流轉過程中,它的價值形態在不斷的發生變化。這部分資金的周轉表現為貨幣——商品——貨幣,商業企業通過購買商品的活動,貨幣資金形態便轉化為商品資金形態;通過銷售商品活動,又由商品資金形態轉化為貨幣資金形態。。隨著商品購銷活動的完成,流動資金就完成了一次周轉,而且這種周轉往返無窮,川流不息。

流動資金在循環周轉過程中,貨幣資金與商品資金兩者是互為前提、互為條件的。流動資金“作為整體是同時地、存空間上並列地處在它的不同階段上。但是,每一個部分都不斷地依次由一個階段過渡到另一個階段,由一種職能形式過渡到另一種職能形式,從而依次在一切階段和一切職能形式中執行職能。因此,這種形式都是流動的形式,它們的同時並列,是由於它們的相繼進行而引起的。”“相繼進行一停滯,就使並列存在陷於混亂。”這說明貨幣資金與商品資金在時間上既相互接替,在空間上又並列存在。相互接替性要求我們協調好商品購、存、銷工作;相互並列性要求我們科學地確定流動資金的結構、比例,促進商品流通的順利進行。

流動資金是實現商品流通的手段,流動資金是跟隨著商品運動而運動的。商業企業流動資金的數量決定於商品流轉的量。商品流轉量大,需要的流動資金相應也多;反之,商品流轉量小,則需要的流動資金也相應少。例如,經營季節性商品的企業,在旺季,流動資金數額就要增加;而在淡季,流動資金就要減少。同時,流動資金周轉快慢,是由商品流通速度決定的。商品流通快,資金周轉也快,因而相對減少資金占用額;商品流通慢,甚至在企業停滯、積壓,則資金周轉也慢,相對增加資金占用額。但流動資金對商品流通也不是消極被動的,而起積極的反作用。商業企業做好資金管理,調劑好資金餘缺,迅速而準確地進行結算工作,對加速與擴大商品流通也能起到推動作用。

二、流動資金的組成

按照流動資金在循環的各個階段占用形態上劃分,有以下幾種:

1.商品資金

包括企業的庫存商品、已付款而運入在途商品、已經發出而沒有辦清托收手續的商品和待購貨方驗收後方可作銷售的商品等所占用的資金。

2.非商品定額資金

指企業儲備商品以外而為商品購銷服務所占用的流動資金。包括包裝物資金,指商品在運輸、保管、銷售過程中,為保護其使用價值不受損壞所需包裝物品所占用的資金;物料用品資金,即用於經營業務、勞動保護、辦公、生活等方麵的物料、用品所占用的資金;家具用具資金,指價值較低、使用年限較短、執行經營手段職能的家具用具、工具、設備所占用的資金;待攤費用資金,指一次支付而需分期攤入流通費所占用的資金;庫存現金,指為了滿足業務經營中零星支付的需要,保留在企業內一定數額的現金,包括庫存現金和在途現金。這些資金在全部流動資金中所占的比例較小,在商品流轉中數量比較穩定,對這些資金采用定額管理的辦法。

3.結算資金

指商業企業同其它單位和個人在貨幣結算過程中所占用的資金,包括委托銀行收款、應收款、業務周轉金和待處理款項等。

按照國家對流動資金的管理方式,又可分為定額流動資金和非定額流動資金。

為了促進商品流轉業務的正常進行,既要保證供應所需要的資金,又要合理、節約使用這些資金,乎是,就必須確定一個合理的數額。這個合理的數額即為定額流動資金。確定這個數額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分配管理流動資金。商業企業的包裝物資金、物料用品資金、家具用具資金、待攤費用資金、庫存現金以及零售企業和基層小型批發企業商品資金等,都實行定額管理。這些資金稱為定額流動資金。

商業企業的銀行存款、結算資金等,由於其占用額不夠穩定,其經常的占用額,有的不需要確定,有的也難以確定。這些資金稱為非定額流動資金。

三、流動資金的來源

在商業企業,有流動資金的占用,就必然有其來源,否則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了。多年來,國營企業的流動資金由國家財政和銀行“雙口供應”。為了改變這種供應製,吃“大鍋飯”的狀況,國務院決定,國營企業的流動資金,改由國家銀行統一管理。這一改革的好處,一是使企業保有一定的自有資金,把資金使用的經濟效益同企業的物質利益緊密結合起來,做到責、權、利相結合,增加了企業的活力;二是可以把供應資金同管理資金結合起來,有利於加強流動資金的管理;三是發揮信貸與利率杠杆作用,促使企業節約使用資金,提高資金利用效率。

商業企業流動資金的來源渠道有;

(一)自有流動資金

企業對自有流動資金可以長期使用,在遵守國家計劃和製度規定的原則下,企業有權自行支配,靈活運用。原國家撥給企業的國家流動資金,仍留給企業作為自有流動資金,但由無償使用,改為有償使用。企業每年用本身所積累的發展基金,補充一部分自有流動資金,稱為“企業流動資金”。

自有流動資金主要用於企業非商品資金,因為非商品資金不是企業經營的對象,長期占用,不適宜采用由銀行貸款的辦法。若由銀行貸款來提供,銀行隻能按期收取利息,本金則永遠不能收回,這就會改變信貸資金的性質,違背短期信貸的原則。自有流動資金除了抵補全部非商品定額流動資金外,其餘部分應參加商品流轉。

企業有一定數量的自有流動資金,可以增強企業使用資金的經濟責江和獨立經營的活力,可以促使企業進一步完善經濟責任製。

(二)借入資金

借入資金包括銀行借款和吸收流動資金兩種。

1.銀行借款

商業企業向銀行借入的流動資金隻能用於國家計劃和銀行規定的貸款用途。企業要有足夠適銷商品作為借款保證。企業把商品銷售後或貨款到期要及時歸還,企業要支付利息。商業企業必須遵守銀行貸款的基本原則,接受銀行的信貸監督。商業企業向銀行借款有以下幾種:

(1)商品流轉借款:商業企業在核定所需要的流動資金數額後,除去自有和視同自有流動資金的不足部分,可向銀行申請借款。銀行對此種貸款的原則是“區別對待,擇優扶植和以銷定貸”。如對零售企業為促使其加速資金周轉,按銷售資金率掌握貸款;對批發企業指令性收購計劃商品與合理儲備商品的資金需要,充分供應資金。

(2)專項儲備借款:經國家批準專項儲備的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產品所需資金,由主管部門向總行申請,總行審批。專項儲備借款必須專款專用。

(3)臨時借款:商業企業由於提前或集中進貨,節日或季節性儲備商品以及其他臨時性原因,企業正常的商品資金數額滿足不了這種需要,可編製臨時借款計劃,向銀行申請,銀行審查同意,方可借款。

(4)聯營借款:以往有些商業企業參與聯營,挪用了企業的流動資金和商品。為了防止這種現象,扶植聯營,對聯營所需的鋪底資金,自籌資金不足部分,可申請銀行貸款。聯營企業超過鋪底資金的需要部分,可向銀行申請商品流轉借款。

除了以上四種借款以外,還有技術改造借款、大修理借款、網點設施借款、小額設備借款、結算借款、科研開發和新產品試製開發借款等。

商業企業向銀行借款應事先編報借款計劃,向銀行提供有關的計劃資料和統計、會計報表;企業要為銀行信貸監督提供便利條件。

商業企業必須嚴格遵守信貸製度,合理、充分地使用銀行借款。為此,企業不準挪用流動資金和貸款進行基本建設和向外單位投資;不準搞非法經營。企業必須積極組織適銷對路的商品;對於質次價高、冷背呆滯、殘損變質商品,要采取有效措施積極處理,騰出資金,盡快還款。

商業企業如有違反信貸製度、挪用貸款、過期不還的現象,按實際情節,接受銀行下列信貸製裁:提高逾期貸款利率;強製收回過期貸款本息;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用途不當的貸款;停止部分或全部貸款。

2.吸收流動資金

這項資金來源主要有:接受投資,即企業吸收和利用國內外資金來擴展經營業務;聯營投資,即企業同其他經濟單位進行合營時,收到其他單位投入的資金;係統內借入流動資金,即本企業向本係統其他企業暫時借入的一部分資金。企業吸收上述流動資金,必須符合國家政策;必須貫徹互利原則,雙方應簽訂經濟合同或協議,接受投資企業向投資單位要支付一定報酬,如以利潤或股份分成形式支付;接受投資企業到期要歸還投資。

(三)視同自有流動資金

商業企業在業務經營過程中,由於結算期固定或其他原因,有一部分經常發生而可以占用的應付款。這種應付款的數額和占用期限比較固定,又稱定額負責。對這部分資金,商業企業可以有計劃地加以利用。這部分資金基本上是定額負責,它包括應交稅金、應付費用。其次為其他資金來源或稱其他結算負債,如應付貨款、暫收款、預收貨款、其他應付款等,這些資金都是占用其他單位的。

企業確定視同自有流動資金數額,可以運用這部分資金參加商品流轉,相應地減少借款,節約利息開支。企業對應繳而未繳的稅金,因解繳期同定,在發生後就被企業占用,等到解繳時才退出周轉,因此,可按下列公式計算其數額:

應繳未繳稅金=計劃期平均每日占用額×占用天數

上述公式中的平均每日占用額,是指計劃期全部稅金發生額除以計劃期天數。占用天數分為平均占用天數和經常占用天數兩種。平均占用天數是以月度內的實際累計占用天數除以30求得的,計算方法是:

平均占用天數=(29+28+27+……+1)/30=435/30=14.5

所謂經常占用天數,是指根據解繳期的規定,可以經常占用的天數。例如,規定稅金在次月七日繳納,則經常占用六天。

占用天數,既可用上述兩種天數之和,也可隻用經常占用天數。每個企業可視實際情況,具體選擇哪一種天數。

例:某商業企業本月應繳稅金為30000元,規定下月七日繳納稅款,用經常占用天數計算,則:應繳未繳稅金=(30000/30)×6=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