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固定資金的管理(3 / 3)

3.定期清查盤點固定資產

每年至少要對固定資產全麵盤點一次,必要時可隨時盤點,以保證固定資產的安全完整、帳卡帳實相符。同時,還應通過清查盤點,了解固定資產維修保養情況,發現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以便采取措施,提高固定資產管理水平。

清查盤點的方法,一般采用“帳帳核對“和”帳物核對”的辦法。

為了做好固定資產清查盤點,企業應成立由經理或總會計師領導,有財務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參加的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工作。

在清查過程中,對於那些不需用或不能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經過技術鑒定,列出清單,提出處理意見報上級審批,對於盤虧或損壞的固定資產,應認真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如實報告有關部門,經批準後處理,對於帳外固定資產,應查明來源,及時補辦有關手續。一切固定資產的調出、轉讓、出租、報廢,都必須按財務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報批,任何人都無權擅自處理。

三、固定資金和固定資產增減變化的管理

(一)固定資金和固定資產增加的管理

(1)對新增固定資產,企業財會部門應認真審查是否符合計劃和國家政策規定,批準手續是否完備,購建固定資產的資金來源是否有保證。

(2)對新建固定資產,按照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基建財務計劃,審查監督基建資金使用情況,做好固定資產質量鑒定和驗收工作,認真核實成本,確定固定資產原始價值,進行財產編號,登記財產目錄,交使用單位負責使用。

(3)及時確定新增固定資產的折舊率。

(4)有償調入的固定資產,作價應力求合理。新固定資產按國家調撥價格執行,舊固定資產要按質論價。

(二)固定資金和固定資產減少的管理

(1)企業不需用的固定資產,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調給或出售給其他單位使用,以減少設備資財的浪費和固定資金的占壓。調出固定資產,除特殊規定者外,均應按質論價,有償轉讓。企業調出或售出固定資產收回的價款,一般作為更新改造資金,留給企業用於固定資產更新或技術改造,專款專用。

(2)企業出租不需用的固定資產,應照提折舊(因所有權並未轉移、。收回的租金衝減折舊費,不準挪作它用。

(3)固定資產調出,交接雙方應正式辦理交接手續。調出企業應同時移交或抄送有關固定資產資料、圖紙等,以便調入單位據以繼續提取折舊。

(三)固定資產報廢的管理

固定資金管理的重點之一,是固定資產報廢引起的固定資金的減少。

固定資產報廢,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並報清主管部門批準。在這以前,必須認真分析固定資產報廢的原因,掌握固定資產毀損程度等實際情況,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所要報廢的固定資產進行審查、鑒定。在確認符合報廢的規定之後,提出處理意見,報請領導審批。

未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基層單位無權擅自報廢處理固定資產。

在清理報廢的固定資產時,要注意節約清理費用,正確估計固定資產殘值,並及時將清理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和清理費用支出,計入更新改造資金,以便於企業繼續掌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