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商業企業純收入的分配(1 / 3)

第六節商業企業純收入的分配

商業企業純收入的分配是否合理,是關係到國家財政收入和經濟建設,關係到企業和職工利益和調動企業、職工積極性的重要問題。純收入的分配要正確處理國家、企業、職工等三者之間的關係,兼顧三方麵的利益。國營企業的財產屬於國家聽有,企業的純收入按照國家製定分配製度進行分配。為了發展社會主義事業,企業的純收入的大部分要上繳國家財政,由國家統一安排使用。為了調動企業及其職工的積極性,根據企業經營的好壞、經濟效益的大小與企業、職工的經濟利益結合起來,讓企業和職工在純收入中也留一定的份額。

一、企業繳納營業稅

商業企業繳納的營業稅是企業純收入的一部分。營業稅金是在企業商品銷售之後計算利潤之前確定的,所以又稱利前稅。企業按營業稅率納稅,可以保證國家財政及時、均衡、可靠地取得收入。根據國家規定的營業稅條例(草案)規定,從事零售商業的單位在商品銷售後,以商品銷售額為計稅依據計算納稅(稅率為3%);從事石油、五金、交電、化工等商品批發、調撥的食業,在商品銷售後,以商品銷售額減去銷售商品購入原價後的差額為計稅依據計算納稅(稅率為10%)。國營糧食企業按國家規定平價銷售糧食、食油的收入,免稅。商業企業應於經營開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二、曆來利潤分配的形式

商業企業從銷貨收入中減去銷貨原價、商品流通費用和營業稅後,便為經營利潤。經營利潤加營業外收入,減營業外支出,得出的餘額,便為企業的利潤總額。從1949年至1963年,由於國家政治經濟形勢的不同,對商業企業的利潤分配,一般有以下幾種辦法:

(一)計劃利潤全額上繳

國家向商業企業每年規定應完成的利潤額,企業必須按期如數解繳批準的計劃利潤額。企業全年實際利潤超過計劃利潤,或實際虧損少於計劃虧損時(實際虧損少於計劃虧損討,其虧損減少數,視同超計劃利潤),可按工資總額的5%提取企業獎勵基金,其餘部分由彙總清算單位以60%~80%上繳金庫,20%~40%由彙總清算單位留用。這種分配製度,企業留利微乎其微,實際上是一種統收統支的繳撥製度。這種分配製度主要在第一個五年計劃時期實行,一方麵對於國家集中財力,醫治戰爭創傷,恢複和發展國民經濟起到積極作用;另一方麵,企業利潤上交,花錢伸手要,盈虧一個樣,責權利脫節,不能調動企業擴大經營改善管理的積極性,助長了企業吃國家“大鍋飯”的懶漢思想。

“文化革命”後期,索性把獎勵基金與醫藥衛生補助金、福利補助金合並提取,即將三者一並按照工資的一定百分比計算應提取數額,統一列入商品流通費,形成福利基金。企業的實際利潤無條件的全額上繳。這種分配辦法使企業、職工個人的經濟利益與企業經營成果的好壞完全脫節,實際上就破壞了企業經濟核算製度的實行。

(二)企業基金製度

粉碎“四人幫”之後,通過撥亂反正,從1978年起,國家開始在國營企業試行企業基金製度。對完成國家規定的各項經濟指標的企業,準許按職工全年工資總額的5%提取企業基金;企業還可從當年利潤增長額中提取10%或15%的企業基金。企業提取的企業基金主要用於職工福利設施等方麵;從增長的利潤中提取的企業基金主要用於生產技術措施,其次用於獎金。這一製度實行後,企業開始有了一定的自主權,但由於企業基金是按工資總額提取的,基本上不與利潤掛鉤,統收統支,企業吃國家“大鍋飯”的現象,仍然沒有克服,仍然不能調動企業的積極性。

(三)利潤留成製度

這一製度早在1958年就開始實行,十年內亂中被取消了,1929年又開始推行。利潤留成製度規定,根據一定的條件和比例,從實現的利潤中留一部分給企業,其餘部分按期上繳財政。商業部係統總的留成比例,由商業部、財政部共同商議確定。在此範圍內,商業部核定各省和部屬企業的留成比例,省再核定各縣和省屬企業的留成比例,縣再核定所屬企業的留成比例。留歸企業的利潤主要用於:簡易倉庫、各項簡易建築、簡易設施、技術改造措施費,發放獎金,舉辦集體福利設施。利潤留成製度使商業企業有了較多的機動財力,解決了一些企業的實際需要,他企業的經營成果開始與企業、職工個人的經濟利益掛鉤,促進了企業、職工的積極性。這種分配製度雖有改進,但有不足之處,仍受“大鍋飯”、平均主義所束縛。

三、第一步利改稅

利改稅是在利潤留成製度上進一步的改革。從1979年以來,在全國十八個省、市、自治區的四百多個企業進行了利改稅的試點。實行由上繳利潤改為按國家規定的稅種、稅率向國家繳納稅金的製度。然後又經曆了兩次的利改稅改革。

從1983年6月起在全國實行了利改稅的第一步改革。第一步利改稅的主要內容是:國家對盈利的國營企業征收所得稅,即把企業過去上繳的利潤大部分改為用所得稅的形式上繳國家。對小型國營企業實行以稅代利,即實行八級超額累進稅製。除少數企業稅後利潤較多的要繳納承包費外,餘利全部留歸企業。對大中型國營企業實行稅利並存,按實現的利潤先征收55%的所得稅。稅後的利潤,除了企業合理留利外,根據每個企業的具體情況,分別采取遞增包幹、定額包幹、固定比例和調節稅等多種形式上繳國家。通過第一步改革,使企業的大部分利潤用征收所得稅的辦法上繳,把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基本上固定下來,對促進企業加強經營管理和穩定國家的財政收入,起到了良好的作用,體現了國家得大頭、企業得中頭、個人得小頭的原則;擴大了企業財權,進一步調動了企業和職工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