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規定,盈利的國營大中型企業在繳納所得稅後,應按核定的調節稅率計算繳納調節稅。調節稅的稅率,以企業1983年實現的利潤為基數,把基期利潤減去按55%計算的所得稅和1983年合理留利部分之後的差額,再除以基期利潤,所得百分比,即為核定的調節稅率。如果核定的基期利潤減去55%的所得稅後,餘利達不到1983年合理留利的大中型商業企業,不征調節稅,並在一定期限內,減征一定數額的所得稅。企業當年利潤比核定的基期利潤增長部分,減征70%的調節稅。利潤增長部分按定比計算,一定七年不變。
為了合理計算全年的增長利潤和應繳所得稅、調市稅以及企業留利,大中型商業企業從1985年起所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應視同利潤相應調增全年利潤總額。然後,根據調增後的利潤總額,利應計算應繳所得稅、調節稅和企業的留利,並把繳納的城建稅如數抵扣調節稅。調節稅不夠抵扣的,可抵扣應繳所得稅,如仍不夠抵扣,經主管部門審查,其差額由同級財政退庫彌補。
下麵舉例說明城建稅調增利潤後所得稅、調節稅和企業留利的計算。
假定某企業1983年(基期)利潤為5807~,當年企業留利10%,即58萬元;1985年企業上繳的城建稅額為21萬元,實現利潤684萬元,則該企業:
(1)應納稅所得額=6840000+210000=7050000元
(2)應繳所得稅=7050000×55%=3877500元
(3)調節稅率=1-55%-10%=35%
(4)應繳調節稅=5800000×35%+(6840000+210000-5800000)×35%×30%-210000=1951250元
(5)應留歸企業利潤=7050000×10%+(6840000+210000-5800000)×35%×70%=1011250元
根據財政部《關於國營商業、糧食企業第二步利政稅財務處理暫行規定》,國營和實行國家所有、集體經營的小型企業,在按八級超額累進稅率繳納所得稅後,對占用的國家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應按銀行貸款利率,用稅後留利向國家繳納使用費。繳納使用費剩餘利潤超過合理留利較多的,還要向國家繳納承包費。轉為集體所有製的小型企業,占用國家的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實行有償轉讓,分期用稅後利潤向國家繳納使用費。暫時繳納使用費有困難的,可在一定期限內酌情減免。
商業企業必須根據財稅部門核定的時間,及時、足額地解繳稅款。企業不得欠稅、漏稅、偷稅、抗稅。欠稅是指企業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沒有按時繳納,拖欠稅款的行為;漏稅是指企業無意識而發生的漏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偷稅是指企業有意違反稅收法規,用欺騙、隱瞞等方式逃避納稅的違法行為;抗稅是指企業抗拒按照稅法規定履行納稅義務的違法行為。根據規定,企業如果不按照核定的納稅期限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可酌情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隱匿經營情況或申報不實的,除追繳應納稅款外,可酌情處以應納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而隱匿所得額或申報不實的,除限期追繳應納稅款外,並可酌情處以應納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逾期不繳的,除限期追繳外,許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5‰的滯納金;對於屢催不繳的企業,財稅部門就可通知其開戶銀行扣繳入庫;偷稅、抗稅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商業企業在繳納所得稅和調節稅後,所餘的利潤應當合理分配。根據財政部的有關規定,企業稅後留利應建立以下各項基金:企業發展基金,主要用於簡易建築、技術改造和補充自有流動資金等;集體福利基金,用於職工的集體福利,補充福利基金的不足;職工獎勵基金,主要用於取工獎金和企業自費調整工資等;調劑基金,由各級商業主管部門集中的用於行業或企業之間的餘缺調劑;後備基金,主要用子應付自然災害和其他不測事件的特殊需要,以保證商業經營的恢複與發展。對稅後留利,一般應將50%用於企業的經營發展;20%用於職工集體福利,30%用於職工獎勵。由於目前受價格、經營範圍和條件等客觀因素的影響,企業的利潤和利潤率還有較大的差別。因此;每一個商業企業各項基金的分配比例,應由主管商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做具體地核定。商業企業應按規定的比例計算留利,按規定範圍使用,不準超支,不準截留應納的稅金。商業企業留用的利潤不得用於商業部係統外,任何部門都不得抽調、挪用和擠占。
實行利改稅第二步的改革,是財政稅收製度的重大改革。可以通過稅收把國家和企業的分配關係固定下來,較好地解決企業吃國家“大鍋飯”的問題;可以更好地發揮稅收經濟杠杆的作用;可以為擴大企業自主權提供必要條件,使企業逐步做到“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給企業增加活力和壓力;可以為財政管理體製和城市其他經濟體製的改革創造條件、開拓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