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有關法律、規定應對大股東侵占資金的清償方式、程序、辦法、定價原則、時限等具體問題作出詳細規定。
(1)明確清償時限。對法律、規定頒布前已經發生的侵占資金行為明確清償辦法和時限;對法律、規定頒布以後發生的侵占行為嚴格按法律、規定從重處罰。
(2)對清償方式作出規定。第一,應明確規定必須首先以現金償還,如果不能用現金償還全部,應以現金償還部分,現金償還部分不能低於一定比例。第二,在特定情況下,在一定比例的中小股東同意下,允許控股股東用上市公司認可並且是其經營所需要的優質資產償還。控股股東若沒有現金和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優質資產,控股股東應積極籌措資金,包括轉讓股權和債權,轉讓股權和其他債權所得資金須全部用於償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不能或不夠償還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依法對控股股東進行追償,提起法律訴訟,維護上市公司合法權益,不宜簡單“以股抵債”。
(3)按照有利於上市公司和公平補償受損股東原則確定償還金額。①目前國資委規定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價格在不低於每股淨資產的基礎上合理定價,這是指在正常情況下國有股轉讓的定價原則,不宜適用控股股東為清償侵占資金而產生的股權轉讓的定價。控股股東為清償侵占資金而轉讓股權,其股權定價可以允許采用市場化的定價方式。②對控股股東償還金額的確定必須包含對控股股東行為的懲罰因素,其所還金額應包括:一是侵占資金的本金;二是侵占資金按銀行同期定期存款應付利息;三是按侵占資金數額一定比例支付的罰金。隻有這樣才能充分體現懲罰犯罪、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原則。③發生控股股東侵占上市公司資金行為的控股股東和上市公司不得在證券市場進行任何形式的再融資。④實行更加嚴格的信息披露規則。⑤償還方案必須經股東大會2/3以上的非關聯方股東通過。
大股東占款是目前國內資本市場存在的老大難問題,有許多製度層麵的原因,更重要的則與大股東違規成本低廉有關。與海外成熟證券市場相比,內地證券市場的監管法規顯然過於柔性。在香港,創維集團主席黃宏生因串謀盜竊及串謀詐騙等四項罪名被判入獄六年。反觀內地,上市公司高管因此坐牢的還極為少見。原因就在於我國現行法律中刑事條款對“大股東占款”都沒有明確,可以說基本上是空白。目前這方麵的法律約束還僅限於一些部門規章,威懾力較差,處罰力度較輕。雖然有對賠償義務以及構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但對造成多少損失或損害其他股東多少利益構成犯罪、按什麼賠率賠償等並未進行詳細界定,這使得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刑事責任的困難很大,執行力不足,最終隻能導致高高舉起的板子還是輕輕放下。
2006年5月28日,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推進清欠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發出,《通知》的創新意義在於“防患於未然”,建立了大股東占款預防機製,提出了創新方案以防範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現象的發生。首先是為堅決遏製“前清後欠”,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建立對大股東所持股份“占用即凍結”的機製,即發現控股股東侵占資產的應立即申請司法凍結,凡不能以現金清償的,通過變現股權償還侵占資產。上市公司應力爭通過多樣化的支付手段進行收購兼並實現整體上市,消除占用資金的根源。另外,《通知》還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引入防範占款措施,即載明製止股東或實際控製人侵占上市公司資產的具體措施,明確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維護上市公司資金安全的法定義務,載明公司董事、高管協助、縱容控股股東及其附屬企業侵占公司資產時,公司董事會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和對負有嚴重責任董事予以罷免。目前重要的是嚴格執法,嚴重者應被追究刑事責任,各級地方政府對占用上市公司資金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應及時部署地方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限製出境等措施,並加大刑事打擊力度。中國證監會對限期內未完成清欠的上市公司要全麵立案稽查,查清占用原因、占用責任人及未完成清欠任務的責任人,並根據占用行為性質、占用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措施;對上市公司存在配合、掩蓋大股東或實際控製人及其所屬企業占用上市公司資金違規行為的,中國證監會要依法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查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