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營私舞弊或其他一切不法行為,致使本公司蒙受損失者。
(二)虧欠公款者。
(三)竊取機密技術資料或財物者。
第十二條保證人欲中途退保,應以書麵通知本公司,等被保證人員找到保證人,辦妥新保證手續後,才能解除保證責任。
第十三條保證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被保證人應立刻通知本公司更換保證人:
(一)保證人死亡或犯罪者。
(二)保證人被宣告破產者。
(三)保證人的信用、財產有重大變動,因而無力保證者。
第十四條被保人離職三個月後,如無手續不清或虧欠公款等情況,即向本人發還保證書。
(第四章)工作
第十五條員工應遵守本公司的一切規章,公告及通告。
第十六條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盡忠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陽奉陰違或敷衍塞責的行為。
(二)不得經營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的事業。
(三)不得兼任其他廠商的職務。
(四)不得泄露業務或職位上的機密。
(五)不得假借職權,貪汙舞弊,或以本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六)不得私自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或與業務無關的物品進人公司。
(七)不得私自攜帶公物(包括業務資料及複印本)出公司。
(八)對外接洽業務,態度謙和,不得有損害本公司名譽之行為。
(九)內部團結,不得吵鬧鬥毆,搬弄是非或擾亂秩序。
(十)上班時間,不得接見親友;如經特準,應在指定地點會客。
(十一)未經允許,不得私自帶領親友進人樣品室,辦公室。
(十二)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第十七條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以8小時為原則,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但因特殊情況或基於生產業務的需要,可延長。
第十八條員工上、下班均應親自打卡計時,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則雙方均以曠工一日論處。
第十九條員工如有遲到、早退或曠工等行為,依下列規定處分:
(一)員工均須按規定時間上、下班,工作時間開始後三分鍾至十五分鍾以內到職者為遲到。
(二)工作時間結束前十五分鍾內下班者為早退。
(三)上班超過15分鍾時,除因公外出經主管證明者外,必須辦理請假手續(請假至少以1小時計),每月遲到、早退累計數每三次以曠工半日論,減發當月工資的1/50。
(四)員工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續假而擅自不到者,以曠工論。
(五)遲到或早退每月不得超過三次。
(第五章)待遇
第二十條本公司遵循公平原則,給予員工合理的待遇。第二十一條員工待遇分為:
第二十四條員工除星期日休息外,法定休假日如下:(法定假日如逢星期日,其補假應依政府之規定辦理)
(一)元旦。
(二)春節。
(三)清明節。
(四)勞動節。
(五)端午節。
(六)中秋節。
(七)國慶節。
第二十五條員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每年給予特別休假;休假期間工資和津貼照發,其休假天數規定如下:
(一)工作滿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全年給五天特別休假。
(二)工作滿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全年給八天特別休假。
(一)基本工資:
1.視工作人員的學曆,經驗,能力,體格及其工作性質而定。
2.工作人員的年度工資調整方案由人事部擬定,呈董事長,總經理核定後調整。
3.職務工資:依員工所任職務的繁簡與責任的輕重發給。
(二)獎金:
1.全勤獎金:
(1)全月未請假,遲到、早退者,發給全額獎金50元。
(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發給25元:1、全月出勤中,請假4小時(含)以內者,超過4小時以上不發給。2、全月出勤日中,遲到、早退累計未超過三次(含)者,四次以上者不發給。
2.年終獎金:視當年度利潤狀況發給(給予標準另訂)。服務未滿一年者,以基本工資x服務月數/12。
第二十二條員工待遇,采用月工資製,每月工資發放一次,於次月1號發給(如遇假日提前發給),新進人員自報到日起資:離職人員自離職之曰停薪,按日計算。
第二十三條臨時性,特定性或計件等工作人員之待遇,另按《臨時,計件人員薪酬管理辦法》辦理。
(第七章)
第二十八條員工請假分為事、病、婚、喪、公傷、公,特別假。
第二十九條員工請假,應先填寫《請假卡》(附件四),照下列規定辦妥後方得離開,否則以曠工論;但因突發事件或急病不及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郵件或其他方法,迅速報告。
(一)請假一天(含)以內時,報請主管轉呈權則單位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