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6章 私營公司人事管理製度(2)(2 / 3)

(二)請假二天(含)以上,報請主管轉呈經理核準。

(三)請假批準後,應將擔任之工作覓妥代理人。

(四)無事先請假者,需於次日補辦證明等手續。

第三十條請假未滿一日者,以鍾點計算,累積滿8小時為一日。

第三十一條因公發生意外事故申請病假不得超過一個月,第一個月工資照給,第二、三月留職停薪超過三個月自動請辭。

(第八章)獎懲

第三十二條員工之獎勵分下列五類:

(一)嘉獎:每次當月份加發一日份基本工資之獎金。

(二)記功:每次當月份加發三日份基本工資之獎金。

(三)大功:每次當月份加發十日份基本工資之獎金。

(四)獎金:一次給予若幹元之獎金。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事績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任務者。

(二)熱心服務,有具體事實者。

(三)年度考績特優者。

(三)服務滿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給十一天特別休假。

(四)工作滿十年以上者其特別休假每增一年加給一天,但最多以20天為限。

申請特別休假期間如包含例假日在內,其特別休假日數應合並計算,而不易補給假期。

第二十六條員工特別休假,以不妨礙生產或業務的原則,按請假程序辦理。

第二十七條員工如合乎特別休假規定而不願休假者,改發該期內的工資和津貼。

(四)有其他功績者。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事績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采納施行富有成效者。

(二)節約物資利用有成效者。

(三)遇有災難勇於負責處置適當者。

(四)檢舉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者。

(五)有其他重大功績者。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事績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奮不顧身,減少損害者;

維護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有其他重大功績者。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事績之一者,予以獎金:

一、開發新客戶,對公司確有貢獻,致使公司利潤增加者。

二、服務滿十年,考績優良,未曾曠工或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公司有特殊貢獻,足為公司同仁表率者。

四、曾記大功三次者。

五、有其他特殊功績者。

第三十七條員工的懲罰分為五種:

一、申誡:每次減發當月一日的基本工資之獎金。

二、記過:每次減發三日的基本工資的年終獎金。

三、大過:每次減發十日的基本工資的年終獎金。

四、開除。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未經許可,擅自在公司內推銷物品者。

二、上班時間躺臥休息,擅離崗位,怠慢職守者。

三、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四、妨害工作秩序情節輕微者。

五、不服從主管人員的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

六、未遵守作息時間者。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以致影響公司者。

(二)在工作場所喧嘩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三)對同事惡意攻擊誣陷,製造事端者。

(四)在公司內酗酒滋事,影響公司秩序者。

(五)攜帶危險品進人公司者。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擅離職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二)損毀塗改公共文件或公物者。

(三)玩忽職守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四)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者。

(五)私自帶出本公司樣品。

(六)造謠生事,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開除:

(一)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者。

(二)毆打同事或相互毆打者。

(三)在公司內賭博者。

(四)偷竊同事或公司財物者。

(五)無故損壞公司財物,損失重大或第二次塗改公共文件、損壞公物者。

(六)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七)在公司工作期間,受刑事處分者。

(八)記大過滿三次者。

(九)無故連續曠工三日或全月累計曠工六日者。

(十)年度考核列丙等者。

(第九章)考績第四十二條員工考績分為:

(一)試用考核:員工試用期間(三個月)由試用部門主管負責考核,期滿考核合格者,填具《試用人員考核表》報經總經理核準後,方得正式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