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實行打卡的管理工作和有關規定
1.考勤打卡的審核、統計工作由各部門、直屬公司的綜合處或原管理考勤部門負責。各部門、直屬公司每月將考勤打卡的結果和缺勤人員情況填寫考勤統計表彙總,於每月26日將彙總表報人事部勞資處一份。統計表和考勤卡由各部門、直屬公司保存備查一年後自行銷毀。
2.考勤卡必須按日打滿合格,每月由處室領導簽字。所有空格均要有考勤員的說明和處室領導簽字。考勤空格無說明無簽字的按曠工論。
3.考勤卡由本人保管並按日打卡,每月打滿後交考勤管理人員。漏打卡減獎金考核分1分,遺失考勤卡減5分。如發現他人代打卡或弄虛作假,扣除當事人當月獎金並通報批評。
四、打卡考勤應根據獎金發放辦法中有關考勤的規定執行
1.病假、產假全季累計5天以內不減分,超過5天、每超過1天減1分。
2.事假全季累計3天以內每天減少1分,超過3天,每超過1天減2分。
3.婚假、喪假、探親假、定期休假每天減1分。
4.曠工1天扣30分。
5.遲到或早退一次減0.5分;遲到或早退一次超過30分鍾的減1分;全季累計遲到早退超過20次或累計遲到早退時間超過8小時,從第一次遲到早退算起,每次均減1分。
私營公司如何製定給假管理製度!
第一條下列日期為例假日。
一、元旦。
二、春節。
三、清明節。
四、勞動節。
五、端午節。
六、中秋節。
七、國慶節。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請假分為下列數種:
一、事假:因事必須本人處理,得請事假。且全年不得超過四天。
二、病假:因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全年不得超過二周。
三、婚假:員工本人結婚得請婚假,不得超過七天。
四、產假:員工本人生產,須請產假,不得超過一個月。
五、喪假:
(一)父母、配偶、子女喪之時,得請喪假,不得超過七天。
(二)祖父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姐妹喪之時請喪假,不得超過四天。
六、公假:員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請公假,其期限依實際情形呈請主
管核實。
(一)參加兵役檢查或軍政機關的調訓,期限在一個月以內者;
(二)公司遣赴國內、外實習或考察者。
七、慰勞假:員工依其在本公司服務年資分別給予慰勞假,其休假日期應提前一個月經請核準後得休假。
凡服務年資滿2年者,給予慰勞假三天,其後服務年資每增加一年給慰勞假一天(服務年資之計算,截至上年12月31日止為準),該年度應休慰勞假以一次休完為原則,確因業務之需要,給予縮短假期或改期休假。
第三條凡依規定享有慰勞假者,若在當年度內未正式提出申請,則視為放棄。
第四條凡請假超過規定日數而其超過日數應補慰勞假日數者,不再給予慰勞假。
第五條員工請假事先填請假條,依規定事請核準,並送人事單位登記後,始為準假,凡未經準假而擅離職守或未請假而缺勤者,若因臨時急病或重大事故經證明屬實,並於事後三天內依規定申請核準外,應以曠工論。
第六條員工請假應依下列規定呈請批準:
一、助理以上人員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請總經理核準,超過三天者呈董事長核準。
二、經(副)理人員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所屬副總經理核準,三天以上,七天以內者(含七天),呈總經理核準,超過七天,呈請董事長核準。
三、其餘人員請假三天以內(含三天)呈請所屬經理核準,三天以上、七天以內者(含七天)呈所屬副總經理核準,超過七天,應呈總經理核準。
第七條員工請假不論假別均應以書麵說明理由,病假超過二天者(不含二天),應附醫師證明。唯外傷可顯示者酌情免附。
第八條員工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礙工作時,主管可酌情不予準假,或縮短假期,或責令改期請假。
第九條員工捏報不實理由蒙騙請假,經查明屬實後,以曠工論。
第十條員工每曠工一天扣其工資三天充為福利金,全年曠工超過五天者稱為自動離職。
第十一條請假日數超過第二十五條各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假逾限,按日扣薪。
二、病假逾限,可以申請事假,慰勞假之日數相抵,不敷抵銷時,按日扣薪,但患有五天疾病,且在本公司服務兩年以上,並經公司醫院或經本公司同意和人民醫院證明需長期治療者,將專項呈請總經理核準定扣,唯其不敷抵銷之期間限三個月,逾限即予停薪留職。
第十三條請用人員請假不論其假別,一律按日扣薪。
第十四條給假表。
私營公司怎祥完善公司獎懲製度!
一、獎勵懲罰製度
第一條目的。鼓勵員工奮發向上,做出更大成績,防止和糾正員工的違法失職行為,保證順利達成目標。
第二條員工獎勵條件。公司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直接主管或人事部門酌情簽報,予以獎勵;
(一)對本公司業務有特殊功績或貢獻,有利計劃經采納施行有效的;
(二)對於舞弊或有危害本公司權益之事,能事先發現或防止,而使公司減少或免受損失的;
(三)非實發事件,臨機應付措施得當或奮勇救護保全公物或人命的;
(四)研究改善生產設備,有特殊功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