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獎勵審查委員會。獎勵種類及等級的評定,由員工獎勵審審查委員會由總經理擔任主任委員,各級管理人員擔任委員。獎勵的核定與頒獎。獎勵的核定與頒獎,呈請總經理負責。頒獎日期。原則上每年一次,於本公司成立紀念日頒發。
(第三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經總經理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改時亦同。
三、紀律處分規定
(一)政策
為達到及保持有效的工作水準。所有員工必須有良好的工作表現。
紀律條件的製定,目的在於保障公司和員工雙方的最高利益。
在執行紀律處分時,應按照下列原則:
1.紀律處分要有充分的理由和清楚的證據;
2.處分的輕重與所犯過失的輕重相符;
3.員工應明白他們必須達到的標準和應該遵守的規定;
4.員工對紀律處分有上訴的權利。
(二)紀律規定
員工行為如不符合適當的規範,或觸犯下列任何一項規定,一經查出,將受到紀律處分:
1.偽造或塗改公司的任何報告或記錄;
2.接受任何種類的賄賂,例如任何禮物或誘惑,其目的在於使員工貪汙或影響其本職工作;
3.未經公司書麵允許,擅取公司任何財務、記錄或其他物品;
4.擅取或幹擾公司的財務;
5.在公司樓房、車輛、輪船或工地內向同事鼓吹任何政治理論,賭博或使用侮辱語言;
6.企圖強迫同事加人任何組織,社團或工會;
7.違犯任何安全條例或從事任何足以危害安全的行為;
8.未獲準許而缺勤或遲到、早退;
9.無故曠工;
10.在任何時間內,出借工作證;
11.故意疏忽或拒絕主管人員的合理合法命令或分配的工作;
12.拒絕保安人員的合理、合法的命令或檢查;
13.未經總經理允許而為其他機構、公司或私人工作;
14.在工作時間內幹私活;
15.從事與公司利益衝突的任何行為;
16.總經理認為可采取紀律處分的其他任務情況。
(三)采取紀律處分的程序
1.公司可對員工采取下列紀律處分。
(1)口頭警告
員工初犯或犯小過失,可由其直接主管給予口頭非正式警告%
(2)書麵警告
犯較大過失或屢犯小過而曾遭口頭警告者,可由其直接主管執行書麵正式警告,此警告可取用“警告”或“嚴重警告”方式;
(3)停職
犯嚴重過失或屢次犯過失的,可受無薪停職處分。可采取這種處分的條件如下:1、員工在六個月內曾被警告三次;2、員工與過去二十個月內曾犯同樣過失而遭嚴重警告;3、等待部門主管決定犯過失的員工將終止雇用或撤職。
無薪停職如不超過三天,可由主管谘詢部門主管取得授權後執行。如果停職日數超過三天至最高十四天的,可在谘詢人事經理或其授權代表後,由部門主管授權進行。
(四)執行紀律處分
1.口頭警告
口頭警告由受處分的直接主管於事發後兩天內執行,並須以該員工熟悉的語言傳達。
受處分的員工應獲告知如再犯將受書麵警告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