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0章 私營公司人事管理製度(3)(3 / 3)

2.遲到早退全年累計達20次以上(含)。

3.曠工全年達2日以上(不含)。

(三)人數限製:

1.特等:

各單位人數為5人以下,特等考績人數最高限為1人。

各單位人數5人以上(不含),特等考績人數最高限為2人。初核為特等考績者,該單位主管須另呈“特等考績報告書”(附件二)予總經理。

2.各單位考績平均總分數不得逾越80分(示例,某單位8人,則總分數不得超過8x80=640分)。但如果該單位主管認為該單位表現極佳,得簽呈總經理核示,核準者為例外處理,但總分數仍不得超越85分(含)。

注:特等考績分數不並人該單位考績總分數的核計。

第五條增減分數

(一)員工於年度內,曾受獎懲者,其年度考績應行加減分數,其按下歹1J規定:

1.記大功或大過一次者:各加減5分。

2.記小功或小過一次者:各加減3分。

3.嘉獎或申誡一次者:各加減1分。

4.曠工1日者:扣2分。

5.遲到次數超過13次者(含),每逾一次扣0.5分。

(二)本項增減分數,獨立於第四條考績平均總分數(80分85分)限製之外。

(一)考績特等者,得優先予以升遷職位及職務。

(二)考績獎金、罰金連同年終獎金發出。

第七條申訴

凡個人對單位主管所評定的考績分數不服者,可簽呈遞總經理室,再呈報總經理。由總經理室裁定進行調查或維持原議。申訴日期期限於考績經管理部門通知個人後二日內進行申訴,逾限不予受理。

第八條要求

辦理考績的主管人員均應以客觀立場評議不得徇私。凡經總經理室審查出有違反公司的規定者,該主管記一次小過,呈總經理核備。

第九條附則

(一)各員工、職員的考績,經總經理複核後,若有批駁者,由總經理室人員返回該考核的主管,重新審慎評核考績分數,再呈批示。

(二)固定年終獎金額數,由總經理依年度經營狀況做裁決。

(三)本辦法呈交總經理核示後,自發布日起執行。

私營公司人事考轅製度(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人事考核製度(以下稱“製度”)的目的是以職能職務等級製度為基礎,通過對職工的能力、成績和幹勁的正確評價,進而積極地利用調動、調配、晉升、特殊報酬以及教育培訓等手段,提高每個職工的能力、素質和幹氣,糾正人事關係上的偏差。

第二條適用範圍

這一製度適用於被職能職務等級製度確定下來的職工。

第三條種類

人事考核(以下稱“考核”)按考核的目的進行分類實施,其分類如下。

第四條考核的結構

考核由成績考核、能力考核以及態度考核三方麵構成。

第五條考核者

(一)考核者原則上是被考核者的頂頭上司,考核者又分為“第一次考。”

(二)考核者與被考核者接觸時間因工作調動、變遷而不足考核所規定的期限時,按下列規定處理:

1.如果是獎勵資格認定,不滿個月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