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是提薪或晉升資格認定,不滿個月時,按前任考核人員的意見行事。
第六條被考核者
被考核者是指適用於職能職務等級製度的所有職工。但下列人員除外:
(一)如果是獎勵資格認定這方麵的考核,考核期限不滿個月者,以及退休人員,不在被考核者之列;
(二)如果是晉升、提薪方麵的考核,考核期限不滿個月者,以及退休人員,不在被考核者之列;
第七條調整及審查委員會
考核結果原則上不予調整,隻有被認為有必要保持整個企業平衡時,才設立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和調整。
在這種情況下,由人事部長對一般職工、中間管理層人員的考核工作作出最後裁決;由負責人事工作的經理對高層管理者的考核,作出最後裁決。即使如此,獎勵方麵的考核工作,一般不予調整。
第八條考核方式
考核依據絕對評價準則,進行分析測評。
但是,在提薪考核方麵,附加自我評價環節,以便自我認識,自我反省。
第九條考核層次
考核依據“行為選擇”、“要素選擇”和“檔次選擇”三個層次進行。
第十條麵談、對話
考核者在考核期限,必須就工作成果(完成程度)、工作能力(知識、技能和經驗的掌握程度),以及工作的進取精神(幹勁和態度的好壞程度)等方麵內容,交換意見,相互溝通,以便彼此確認,相互認可。
第十一條考核結果的反饋
有必要考核結果通過被考核者的頂頭上司,通知直接被考核者本人,並作出說明。
第十二條考核表的分類
首先按一般職務1~4級,中層管理職務5~7級,高層管理職務和專門職務8~10級劃分等級層次;進而按等級層次,考核獎勵、提薪和晉升資格。
第十三條考核期限
(第二章)成績考核
第十四條成績考核
所謂成績考核是對每個職工在擔當本職工作、完成任務中所發揮出來的能力進行測評。
第十五條成績考核的要素
成績考核要素,是由工作執行情況(正確性、完善程度、速度、工作改進和改善情況)以及指導教育工作情況等構成。
(第三章)能力考核
第十六條能力考核
能力考核,就是對具體職務所需要的基本能力,以及經驗性能力進行測評!
第十七條能力考核要素
能力考核的構成要素是,擔當職務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即知識、技術和技能,以及從工作中表現出來的理解力、判斷力、創造力、計劃力、表現力、折衷力、指導和監督力、管理和統帥力等經驗性能力。
(第四章)態度考核
第十八條態度考核
態度考核,擔負著成績考核與能力考核的橋梁作用,是對工作態度和熱情以及態度所做的測評。
第十九條態度考核要素
態度考核要素,是由工作積極性、責任感、熱情及與他部門的協作態度、遵紀守法等方麵構成。
(第五章)考核者訓練第二十條訓練考核者
為了使考核者能夠公正合理地進行考核,為了提高考核者的監督管理能力,考核者必須接受企業內的訓練。
第二十一條訓練後的素質
(一)考核者必須認識到考核工作是自己的重要職責,並努力在履行職責中陶冶自己的人格,提高自己的素質,致力於發揮每個人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