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5章 安防實用法律常識(4)(2 / 2)

八是明確了滅火援救的規定和標準,包括:任何人發現火災時,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發生火災的單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火災,有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義務,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火災撲滅後,公安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認定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起火單位應當按照公安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實情況等。九是明確了法律責任和處罰標準,包括: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或竣工時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驗收,擅自施工或使用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的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違法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阻攔報火警或者謊報火警的;故意阻礙消防車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的;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火災撲滅後,為隱瞞、掩飾起火原因,推卸責任,故意破壞現場或者偽造現場,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都要予以相應的處罰。

二、名詞解釋

1.消防。是救火和防火的總稱。

2.爆炸。是指物體體積急劇膨脹,使周圍氣壓發生強烈變化並產生巨大聲響。急劇的氧化作用和容器內部壓力突然增高等,都可能引起爆炸。

3.易燃易爆物品。是指燃點較低,極容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液體、氣體或固體,如汽油、柴油、煤氣、天那水、炸藥等。(鞭炮屬於加工過的易爆固體。)

4.消防設備。是指為救火和防火而設置以備應用的裝置,如消防車、滅火器、消火栓、消防斧等。

5.消防設施。是指為進行救火和防火或滿足救火和防火需要而建立起來的機構、係統、組織、建築等,如義務消防隊、自動滅火係統、消防水池等。

三、案例解析

事件:某市4個未成年的孩子在某花園小區堆放雜物的地方,點燃了放置在那裏的天那水,結果發生了爆炸,其中一個6歲的孩子被燒成重傷不治而死。孩子的父母把該花園的物業管理公司和另3個肇事孩子告上了法庭。經法院審理,作出一審判決,死亡孩子的父母共獲得近13萬元的賠償金,其中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金8.5萬元;物業公司因不作為被判賠近7萬元。

點評: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某物業管理公司將易燃易爆物置於兒童容易獲得的地方,對爆炸事故負重要責任。其不作為的行為和4名兒童玩天那水引起爆炸,雙方應各負一半的責任。具體劃分責任比例是:原告對小孩的死亡負15%的責任,由其自負;被告物業公司承擔45%的責任;另一孩子小豪由於直接引起爆炸承擔25%的責任;其他兩個男孩各承擔7.5%的責任。由於3個男孩均未成年,其賠償責任由監護人承擔。(摘自山東物業管理網)

第七節 物業管理條例知識(節錄)

一、物業管理條例簡介

《物業管理條例》於2003年5月28日在國務院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共有七章、七十條條款。

該條例的主要內容:一是明確了條例製定的目的是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