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對我國壟斷行業深化改革的研究(1 / 3)

對我國壟斷行業深化改革的研究

企業管理

作者:鄧燕

摘要:我國壟斷行業改革啟動於20世紀80年代,實質性改革始於20世紀90年代中期,並在本世紀初達到了改革高潮。除了少數行業(如煙草、鹽業等)外的壟斷行業都通過政企分離、政資分離、產業重組、監管改革和改製上市等手段初步完成了改革任務。改革後形成的企業大都納入國資委管理的中央企業範疇,近些年來經營業績持續改善、競爭力不斷加強。壟斷企業在推動產業結構調整與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麵起到了較大的作用。

關鍵詞:壟斷行業深化改革特點難點

從我國2005年國務院頒布“非公36條”、2010年“新36條”到近些年中央一直強調壟斷行業改革來看,中央在政策層麵通過放寬市場準入方式鼓勵民營企業進入壟斷行業。但最近幾年,諸如國企大舉收購民企、民營資本進入壟斷行業難、壟斷行業收入分配偏高、壟斷暴利、收費高但服務差等問題受到各界高度關注,引發了“國進民退”、“國企壟斷論”等方麵的熱議,引發了所有製或壟斷行業私有化之爭。

回顧過去十多年的壟斷行業改革,在肯定其成績的同時,也應該看到不足。許多深層次的問題依然沒有解決,尤其是最近幾年的壟斷行業改革遲遲邁不開步伐、甚至出現局部的倒退現象。目前壟斷行業剩餘的改革任務艱巨而複雜,壟斷行業國有企業改革某種程度上關係著國有經濟在新形勢下的曆史命運。當前的壟斷行業改革已進入“深水區”,必須突破以往的市場結構重組和股份製改革等傳統改革思維,超越私有化之爭,重新審視和推進壟斷改革。

一、我國壟斷行業深化改革特點及難點

與英美國家的壟斷改革相比,我國壟斷改革具有較大差別或獨特之處:其一,最大的不同在於沒有進行大規模私有化,重組後的市場基本由幾家國企主導。其二,各類的行政壟斷和壟斷行業如影隨形,政府握有大量土地、礦產等眾多生產要素的配置權,政府對市場控製力非常強。其三,國有企業的在位優勢、規模經濟優勢明顯,即使放寬市場準入,民營企業進入後也難以與國企競爭。其四,我國壟斷行業覆蓋領域廣,並涉足發電、銀行等競爭性領域或煙草等非國計民生的領域。其五,壟斷國企的“去行政化”任務尤其艱巨,“國企高管從政、政府官員從商”的雙向流動依然普遍。其六,我國的立法不完善、“立法部門化”現象嚴重,行業規製獨立性不夠、能力不強,壟斷行業經營環境較差。如電監會作為規製結構卻處於尷尬地位,甚至某些方麵還不如電網企業。

壟斷行業改革進行了十多年,壟斷行業改革架構基本搭建起來,但改革深化程度遠遠不夠。壟斷行業改革一部分阻力來自於客觀的經濟性壟斷因素,如規模經濟、資金和技術積累等,但最大障礙來自於意識形態、行政壟斷、既得利益固化。主要的原因依然在政府方麵,政府作為壟斷改革的組織者和推動者,在某種程度上又是改革的阻礙者。

目前行政權力與壟斷國企有巨大的結合內生動力和現實需要,壟斷改革最大障礙的至少有四方麵的原因:一是認為公有製實現形式、國有經濟控製力很大程度上就是體現在掌控“國計民生”的這些大型壟斷國企上。二是因為壟斷領域提供的大多數產品或服務具有一定的公共品性質或基礎性產品性質,政府出於社會管理、宏觀調控目標,偏好將壟斷國企作為調控手段這一便利工具,造成了政府與國企“難舍難分、互相支撐”的局麵。三是部分政府部門利用“改革”、“宏觀調控”、“關係國計民生”等名義,有選擇性的放權或收權為政府直接幹預和不肯放權提供口實,甚至不斷將規製權力向競爭性領域延伸。四是出於既得利益或其他目標函數考慮,政府部門與壟斷國企從政治風險或經濟利益方麵都有結合的意願,導致利益局部化、利益部門化形成了利益固化,形成了社會不公和權力尋租等現象。近些年,壟斷國企改革滯後以及既得利益固化使得改革難度越來越大,亟需對以往的壟斷改革進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