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一般構成死刑的,在公安機關偵查期間就給砸上鐵鐐子,就是用鐵鉚釘砸死,直到執行死刑前,把鐐子劈開,換成鎖頭,在刑場執行完畢後,把鐐子打開。這時,公安機關給我砸鐐子,實際上是一種惱羞成怒,黔驢技窮的表現。剛回到監房,聽到鐐子聲音,都以為我必死無疑,但我心裏有數,給我帶鐐子,我分析隻是加帶戒具,一種心理戰術,充其量帶一個月最長了。
其實,這段時間我的煩心事很多。預審科的一位女警和看守所的指導員郭姨告訴我,玉玲懷孕,快到月了,我現在官司的結論還不容樂觀,玉玲帶著孩子怎麼生活?我曾傳出口信,讓她把孩子做掉,玉玲沒有那麼做,她也怕我生死未卜,想給我留個後,但是要付出多大的代價啊!如果我不死,判個十年八年的,你能等我麼?實際從我被捕之日起,可能就注定我們結合隻是有緣無分,這也正是在公安機關提審的第二天早晨,我見到玉玲時,沒有說太多的話的原因,我隻是告訴她,照顧好自己,而我的心在陣陣地疼痛。
另一件事情是在號裏處的一位好朋友,判緩刑釋放了,幾個月的相處,我把他視若兄長,在他的身上,我學到了很多的東西。他叫莊學義,是大興安嶺圖強林業局局長,因“五?六”大火被抓的。在大火燃燒初期,人民日報等多家刊物還發表文章,讚揚他在大火來臨之際如何疏散人口、組織撲救,大火後又如何召集群眾、自建家園等等。後來別有用心的人給他羅列了十餘條罪狀,說莊學義是官僚主義,告到了中紀委。火災過後,在逐級追究火災責任人的時候,把莊學義也抓了起來,實際三處起火點,無一處是在圖強境內燒起的。被抓後,對羅列的十餘條罪狀一條也沒核實上,隻是說在火燒到育英林場時,他組織工作不力,以瀆職罪起的訴。莊學義要打贏這場官司,他被抓後,當地群眾職工都不幹了,聯名上訪,力保莊學義,開庭時,是全國直播公開審理,他請來了全國律師協會會長張世芝擔任他的辯護人,就是審判“四人幫”時張春橋的律師,張律師也表示如果這場官司打不贏,他就不當律師了,可見官司的出入性還是很大的。但最終還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緩期四年執行。
通過這個案件的審理,我意識到一個問題,從法律的理念到科刑的幅度上,規定的是比較樂觀、公正的,但往往在執行中受某種外因的影響,或行政手段的幹預,會發生很大的變化。譬如說,這個案子正常的情況下,可以認定無罪的,假如說有外因幹預,按有罪處罰,那麼,他可能就要接受刑罰。法律有一定的變通和可調性。所以說,作為執法人員不是會背條款就能執法,而需要有駕馭法律的能力。可能有些人會像操縱遊戲一樣,像魔方一樣來冠冕堂皇地運用自如。法律掌握在正義人的手裏是神聖的、威嚴的,是公正的象征;而掌握在邪惡的人手裏,是罪惡、是魔鬼,是一把殺人不見血的刀。莊學義想打贏這場官司,但不太可能,即便開庭時,群眾出庭請願,稱他是造福一方的父母官,但他戴上的是官僚主義的帽子,那麼定瀆職罪的意義不是在其罪本身,而是讓你今生永遠地離開你的崗位。因為你的頂頭上司林管局局長、上司的上司林業部部長都已經離職查辦,更不是你的律師沒有能力,就像給張春橋辯護一樣,注定要接受曆史的審判,隻是罪重罪輕的問題。
法律主要是為統治者服務的。如何詮釋犯罪,有些罪名從利益角度來劃分性質,這是我的理解。許多人一提到“罪犯”就聯想到“壞人”,其實,判刑的人不一定都是壞人,而壞人不一定都判刑。
我可以這樣理解,假如這次我實施防衛所刺傷的被害人沒有複雜的社會關係,那麼案件從定性上即使不按正當防衛認定,充其量也隻能定個防衛過當。但由於存在侵害人的特殊社會背景,如果判十幾年的刑罰可能都是一種奢望。法律是人定的,也是人執行的,這一點,不承認不行。
俗話說:人在難處,能處出真情。莊學義是我在號裏相處的第一人。老莊進號時,沒有遇到太大的麻煩。我把他的鋪位安排到我的對鋪。我在號裏呆時間長了,我不主張打人欺負人。都被關起來了,在籠子裏互相打鬥,我感覺和低級動物差不多。就這麼一塊小小的空間,盡量處的和諧一些較好。但真遇到挑尖炸刺的,我也不會遷就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