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節。
綜上所述,懇請法庭能夠依法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庭最後進入被告人做最後陳述階段。事前,我準備了長達6千多字的陳述詞,此時,庭審已近四個小時,審判長見我拿來挺厚的一遝紙,足有近一本的陳述詞,說:“宋振嶺,你的陳述詞我們會給你裝入卷宗,你簡明扼要地讀一下,就不要長篇大論了,行不行?”我覺得也可以,反正案情已經辯的很清晰了,否則的話,按照法律的規定,被告最後陳述不受時間限製。我捋順了一下情緒開始做法庭最後陳述:
“審判長,陪審員,我陳述前,暫不論案件的是與非。首先,由於我的行為致使造成被害人傷亡的慘重後果,被告人深表歉意。如果按當時的情形講,我用兩個詞組來概括比較恰當,就是:情急、不知所措。加之我右手傷殘未愈,受身體機能的限製,且左手拎著剛從地下拾起的軍刺,被迫刺向被害人腹部一刀。縱觀整個案件經過,當被害人調戲我愛人時,我是以一種包容諒解的心態勸解此事的。因為這隻是一般的流氓侵害行為,但後期發展到威脅到生命的狀態下,其不法侵害行為可能造成我愛人傷亡後果的情形下,刺了被害人一刀,目的是遏製事態後果的發生,我與被害人也沒有什麼深仇大恨,因此,對其應傷害到什麼程度,實施行為前,沒有充分地預知準備。雖然值今沒有直接證據體現被告人當時所處的狀態,但是從案件的全過程中被告的行為跡象已經表明:被告是一再忍讓,不是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絕不會反擊傷害被害人的。關於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的行為是情節惡劣之說,顯失公平。
本案曆時兩年半的時間方開庭審理,案件的複雜性不是在其本身,而是被害人親屬社會關係的複雜性。華氏親屬兩代人中,有六、七人就職於我地區的公、檢、法機關,甚至身居要職。因此,本案在一審中能否得到公正審判,被告人保留意見。我隻是一名普普通通的青年,沒有複雜的社會關係,但我堅信,隨著我國法律的日益完善,最終會給我一個公正的結論。我的陳述完了。謝謝法庭。
最後,審判長宣布休庭,擇日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