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極度煎熬(二)(2 / 2)

“所繼生的母親,她和我一同前來,想看看她兒子所繼生。”我答道。

“你還有什麼要補充的嗎?”辦案人接著問。

我說:“我隻懇請上級法院能夠慎重處理此案。”

辦案人讓我在材料上簽字的時候,我特意看了一眼記錄上辦案人的姓名:“崔振東。”

“你們家離這有多遠?”崔法官問。

我說:“開車也就二十分鍾吧。”

崔法官說:“就這樣吧,我們馬上去取證。不過,宋振嶺,我告訴你,你的表現看守所領導向我反映了,我希望你要善始善終,好不好?”

我點了點頭。

臨出門的時候,崔法官笑著拍了拍我的肩膀。(這是一種善意的舉動)

我回到監房後,朱佩金第一個問我:“怎麼樣?”

“高法到五一村去為我取證去了!”我說。

“你看辦案人的態度怎麼樣?”看守員扒在欄前沒走,也關心地問。

“始終說話、問話語氣都很溫和,問的問題也不刺耳,都是對我有利的問題。”我如是說。

“看來有戲!”號裏人都說。看守員拎著鑰匙走了。

我說:“但願如此吧,在沒有合議下來之前,危險與希望並存。”

晚上就寢後,我的心裏有一些輕鬆。

我對朱佩金說:‘從提問的問題來看,第一,重點是問在什麼情況下刺的華宇,這是肯定我是否具有防衛情節;第二,問我回家後和別人談沒談刺華宇經過,這是核實那份傳來證據;第三,問我投案自首時的證明人,是重視了我的投案自首問題。而且,崔法官還說:要殺,殺我個心服口服;留,留我個心服口服。可以肯定地說,殺是肯定殺不服我,如果留我能留服我,隻有正當防衛能留服我,顯然,現在辦案人有按防衛認定的意圖。“

朱佩金說:“那是再好不過了,如果那樣哥們都替你高興。“

我說:“結果有這麼幾種:一是正當防衛,無罪釋放;二是防衛過當,無論是殺人或傷害定性,有投案自首情節,要不免予刑事處罰,要判也判不了幾年;三是以故意傷害(致死)定罪,夠不上情節惡劣,適用不上“嚴打”條款,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那事件的起因和事態進一步擴展,均是華宇一手造成的,華宇應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其次有投案自首從輕情節,如認定這兩個情節,是十年至十二、三年之間的罪,認定其中一個情節是十五年的罪;四是,假如故意殺人罪定性不變,認定上兩個情節,是無期或十五年有期徒刑;相反,認定上其中一個情節就是死緩;五是繼續維持原判。從今天提審的情況分析,死刑的可能性不大了。”

朱佩金說:“超過十年罪就申訴。”

我說:“那是後話了。”

夜很深了,我在心裏想:“明天就是曲所長值班了,冒險行動應當放一放,下一步,聽一下北京律師的意見和高院交流的結果;第二,了解一下家裏傳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