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極度煎熬(三)(1 / 2)

這期間,地區中院陸續地判了三個死刑案,一個死緩案件。其中死刑有陳小平一個,是以故意殺人定的性;另一起是搶劫罪,王江是訥河市的農民,同案犯是監獄看押犯人的武警,已退伍。兩個人合謀將調木材的老客騙到沒人處,退伍武警王金成用事先準備好的繩索套住被害人的脖子,用大背的方式勒住被害人,之後,王江用事先準備好的錘子猛擊被害人的頭部數下,致死後,將支票掏走,把被害人埋入雪堆裏,二人將十三萬餘元錢從信用社取出,揮霍。一審對王江和王金成均判處死刑。王金成以自己是從犯為由提出上訴,王江服刑;另陳小平也提出上訴。根據法律規定:被判處死刑或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案件,如果被告人不上訴的,也應報上級法院進行複核程序。

在省高院提審完的幾天裏,一直沒傳進來信息。我請求看守所要見我的律師。兩天後,陳律師才來會見。我問律師是否和崔振東法官見麵了。陳律師說:“見麵了,這次來加格達奇僅複核你一個死刑案子,之後,就到山上(其它區縣)還有六個死刑案子複核,走的時候,我到車站送崔法官去了!”

我問:“你們談話,他對案子是什麼態度?”

陳律師說:“崔振東是負責牡丹江地區死刑複核的。這次,為了複核你的案子,高院領導特意把他調過來到大興安嶺辦一趟案,臨來時,院長還特意囑咐要對宋振嶺的案子認真核實一下。高院對一審判死刑,挺不滿意。”

我說:“我一直沒理解,死刑案件必須得上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我的案情本身就有很多爭議點,一審對這樣的案子怎麼不通過審判委員會呢?判決中卻隻有合議結果。這足可以說明在某種程度上,法院的審判委員會還不能為法院完全起到負責的職能作用。”

陳律師笑了笑說:“被害人家屬又向法庭交了一份材料,說你平時不學無術,遊手好閑,把自己的父親給氣死了。”

我說:“那是無中生有,這一點法院感興趣的話,可以去核實去。”

陳律師說:“崔振東法官到五一村去取證時,村支部書記已經找辦案人了,還給你出具了證明,證明你是進步青年,為人熱心,經常在村裏做好人好事,幫助孤寡老人。對了,我還收到一封四百多人的群眾聯名信,複印後寄給了省高院和省委領導。”

我問:“是什麼聯名信?”

陳律師說:“主要對中院一審判處死刑結果表示不公正,並介紹了被害人生前所做作為,說你是為民除害。”

“是否為民除害,正義之舉,這種抬舉我不敢接,被害人犯死罪應由法律處罰他。或許群眾聯保夠死刑的話會給留口氣。現在關鍵的是:一審判決認定我是情節惡劣,罪行特別嚴重,不殺不足以平民憤。這種提法,和群眾的聯名信是多大的諷刺啊!“民憤”都能信手拿來,歪曲事實判決又有什麼不敢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