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一波三折(一)(1 / 2)

演出回來,很多同犯都問新肇監獄好不好,我說大體上都差不多,也正在建設中,政策方麵,對假釋掌握的很好,比這麵好一些。咱們監獄目前還沒有放開,對假釋要求挺嚴,剩餘刑期要求在一年左右;而新肇,我們去那天有一個剩四、五年的都假釋了,每次減刑時,假釋百分之二的指標一個也不瞎。那的改造獄長,犯人都管他叫“幹爹”對犯人好,他說:“你們犯罪了都背著重刑,隻要好好改造的,我都爭取讓你們早點回去,人生隻有一次不能把時間都扔到這裏麵,假釋的指標一般都留給在改造中曾經違紀耽誤一次或兩次減刑的犯人。比如和你一起入監的犯人減刑已經釋放了,剩下這樣的犯人,還有幾年的刑期,他用假釋的方式,盡量讓你早點出去。”許多犯人都說那裏的條件比較好。其實,哪兒的監獄都一樣,有優越的一方麵;也有不利的方麵,畢竟目前監獄係統的建設還沒有完全地達到規範化,統一化,特別在各監獄在掌握小政策上,肯定有出入。法律是全國統一規定的條文,但在執行上參差不齊,這是很正常的事情。

這次演出結束後,根據獄領導的意圖,文藝隊沒有解散,要求繼續排練,具王科長講,張政委正與監獄方麵爭取成立專職文藝隊,監獄搞創建工作,犯人文化生活是一大塊,另外,文藝宣傳也曆來是黨和政府的重要宣傳工具。獄領導重視,加之監獄建設發展的需要,組建文藝宣傳隊也是早晚的事兒。借這個機會,我找王科長談一下自己的想法。我準備和家裏聯係,讓振庫與地方機關司法局和教委溝通,以進行社會幫教和法製宣傳教育形式,出麵邀請監獄文藝隊到我的家鄉搞演出活動。雖然上麵政策規定監獄文藝團體禁止到社會上進行搞商業性活動,但這個事兒可以變通,文藝隊出去演出必然要發生一定的經費,吃、住、行隻要把這些問題解決了就好辦。司法局能批下活動經費,而教委組織給學校法製宣傳教育,按每張門票收5元錢,應該是沒什麼問題,這個標準並非是以營利為目的,隻是為維持發生一般的基本費用而已。到地方後可酌情而定,山高皇帝遠,可以白天兩場包給學校,每天晚上麵向社會演一場,門票30元、20元、10元即可。幾天時間,隻要不是長期外演,在收入上還是有點出入的,那麼這筆費用除進行必須的運作開支外,餘下部分可交由監獄,特別是文藝隊一但成立,音響、燈光,演出服等需要一大筆費用,這樣,不就解決了嗎?

王科長把想法和張政委談了,張政委表示支持,於是文藝隊開始緊鑼密鼓地排練起外演的節目來,我便打電話和振庫聯係。

家裏方麵很快就有了反應,出麵解決這些事情的是朱佩金和一審律師陳榮國,而且地方政府很快就給司法局撥了兩萬元活動經費。我的目的並不是想通過這次活動個人想得多少,主要是借機能回到闊別多年的家鄉逗留幾天,也能回家看一看,對於監獄方麵能為組建文藝隊解決部分費用。家裏那麵聯係妥當後,即邀請監獄方麵過去人和司法局、教育局簽協議並研究具體演出事宜。張政委也急忙和省局有關領導請示。上麵答複是研究一下,近幾天給信兒。

聽說出去演出犯人排練的熱情非常的高,節日很快就排練成型了,由於這種事是我出頭辦的,到我的家鄉演出,文藝隊的隗占軍讓我必須創作兩首歌曲,我寫詞他譜曲,由文藝隊最好的歌手陳光輝演唱。每天文藝隊的犯人圍著我,都要求說到家鄉後,幫他解決這個兒,幫他解決點那個兒的。我都點頭並答應盡量幫忙。

一切要準備就序了,振庫一天兩遍電話要求獄方去人,結果忙忙乎乎一個月,等來的是潑向犯人滿頭一盤涼水。監獄局領導考慮大興安嶺離監獄路途太遠,警戒是一方麵,主要是怕跑人,文藝隊的人聽到這個消息心都涼透了。

好在沒幾天,又一個消息多少寬慰了大家的心,文藝隊經監獄長會議通過,成立了專職樂隊,起名為“晨曦藝術團”。就是說脫產排練,主要改造任務就是文藝演出,成立那天,王義科長也說了,藝術團成立,如果僅局限於監內演出還是遠遠不夠的。通過這層意思現解,以後應該有一些外出演出任務,在監內有各大節日,活動才能有演出任務,平時隻是排練,似乎任務少一些,內容也饋乏一些。文藝隊的人都高興的不得了,因為這些人有許多在改造單位沒有好的改造崗位,也沒法安排好的改造崗位。都是有文藝特長的人,監獄一有活動就給抽上來了,如果監獄給好崗位,這期間畢然會出現空位,給監區的正常秩序帶來一定的影響。監區隻有年低搞聯歡文藝彙演才能用上這些人,也就是監獄用人的時候多,監區用的時候少,兩頭拽著,挺難受的,監獄成立專職藝術團,一是可以讓他們專心改造,發揮自己的特長;二則是滿足了愛好的欲望。

而做為我多少對監區的改造環境有些放不下,自己在積委會,有教研室,從改造環境和條件來說都不錯,而在文藝隊裏。即使我是創作組成員,暫時的條件也未必能給我分個屋。這樣會影響到我的學習。

文藝隊臨時安排在小排練室,裏屋是寢室,外屋搞排練。我搞文藝創作,隻能和配器組擠在一個屋裏。我的任務很少,無非是開場詞,串場詞之類的,有時寫個詩朗誦,在被窩裏來靈感了,都能完成。但隻有演出任務時,提前幾天,我便可以完成,所以,他們排練,練功時,我一般的情況下是閑著的,隻有監獄有什麼詩歌朗會,歌誦比賽等活動,由我去主持。其餘時間,我就站在牆下,用背靠著牆,直自己的脊背,由於我的個子高,駝背特別明顯。成立了專職藝術團,對演員,主持人等要求都會很高的,所以,我必須要解決形體問題。這個期間,我完成了函授課程的論文寫作。由於是法律專業,我的論文是《淺談正當防衛的認定》內容主要以我案情的主要事實為論點。從四個方麵進行了正當防衛性質的闡述。後來經指導老師的批閱,給予了肯定和很好的評價。但值得回味的是,我的原一審律師陳榮國,代我寫了一份申訴狀,申訴到省高院,省高院委托大興安嶺中院受理。原法院再審給我的回文卻是原審事實認定準確,量刑適當。“駁回申訴,維持原判。”這是我入監七、八年中不停申訴,唯一回複的一次法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