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國家與經濟發展理論綜述(1 / 2)

學術爭鳴

作者:朱遠沛

【摘要】學術界對於國家與社會關係主要存在三種視角:多元主義、國家主義和法團主義,本文對國家理論與經濟發展的相關文獻進行了綜述,回顧了國家理論與社會關係的主要視角:“國家—經濟領域—市民社會”三分法。並在這些基礎理論的綜述下提出總結與結論。

【關鍵詞】國家理論;經濟發展;市民社會

一 國家與社會關係主要視角

20世紀90年代以後,國家理論與社會的關係逐漸成為國內學術界探討的一個熱點。討論初期,人們大多采用“國家—市民社會”的二分法,學術界對於“國家—社會”關係主要存在三種視角:多元主義、國家主義和法團主義。

多元主義認為,由個人簡單集合構成的社會產生了政府(國家),政府與社會始終要保持一種信托關係。如果政府褻瀆了社會的信任,社會具有重新選擇政府的自由。對社會而言,政府的作用在本質上是工具性的,它不能任意幹涉社會的秩序。這一方麵由於政府的權力隻是源於人民通過契約而讓渡的部分權力;另一方麵是因為政府是否違背契約而對社會造成致命的侵害由社會來做裁判者。

國家中心主義論者認為,國家不必代表某一種社會力量,它有著自己的目標、利益、資源和執行組織,有著管製權力和使用強權的合法性地位,通過一係列組織實現支配或權威。國家是一個具有自主行動能力的組織實體。所以,國家權力具有整合社會倫理和追求公共福利的義務,而不僅僅是消極地維護一個安全的社會秩序。

法團主義也稱為合作主義,強調社會與國家通過一種中介進行合作。它特別突出組織和社會集團的作用,尤其強調正式的私人團體執行公共任務的責任,並且認為為了減少和控製衝突,就需要削弱個人或個別團體的突出地位,從而使它們都遵循受某種權威影響的秩序。

二 “國家—經濟領域—市民社會”三分法

20世紀90年代末,“國家—經濟領域—市民社會”的三分法被引入討論,相對應的,政府部門、營利部門和第三部門(非營利部門)的概念被廣泛采用。

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關於國家和經濟的關係的爭論集中於一個單一的問題上,即國家在經濟中應該起多大作用。在這個問題中暗含著一個有爭議的假設,而國家和經濟是兩個功能自主的獨立分析領域。事實上,國家和經濟應該被看成是相互建構的活動領域,—任何一個都不能在缺少另一個的情況下發揮作用(Migdal,2001)。首先,國家明顯地依賴於經濟中的財政收入來開展活動。這種依賴有助於解釋為什麼純粹掠奪性的政治管理方式也是相對少見的。即使是最貪婪的統治者也了解,如果不對他們的掠奪行為加以限製,生產就會萎縮。因為人們需要一些保證來使他們能夠保留一些自己的勞動成果。

堅持自由市場論的理論家認為經濟隻有在最少的政府“幹預”下才能運轉得最好(Friedman,1980)。但是,許多經濟社會學家則認為,即使是最具市場化導向的經濟也要依賴於法律和政治結構。韋伯(1922;1978)認為在西歐占支配地位的“理性資本主義”的獨特形式極大地依賴於財產與合同法的有效性,這些法律被用於保證利潤能夠主要通過生產活動而不是寄生式的剝削而產生。

政府在集中了權力的同時,也提供了一些社會所不能提供的公用產品。Polanyi(1944;2001)進一步深化了韋伯的觀點,他指出市場經濟依賴於市場活動無法單獨提供的三種關鍵投入。例如,對貨幣供應的管理,對勞動力供給的調整,以及為那些沒有充足工資收入的家庭和個人提供資源的福利政策。而對土地供應的管理包括環境規劃、交通政策、農業政策及其他的土地使用規劃。可以確信的是,盡管不能確保政府將有效地管理這些虛擬商品,但也沒有明確的其他選擇可以替代政府行為。

國家和經濟互構的思想通常是以簡略的方式表達出來的,即經濟嵌入於社會和政治結構中。市場經濟嵌入於市民社會中,市民社會被國家建構,同時也建構了國家。市民社會包括從行業協會、工會、政黨的各種不同的非政府組織活動以及公民在其中形成其政治偏好的公共領域。但是法律和其他的政府活動深深地滲透到市民社會中,工會或行業協會的結構及其職責明顯是由法規及政府官員互動的製度化模式建構的。然而,在理念上,市民社會和國家也保留了充分的自主性,市民社會對政府的權威設置了清晰的界限和約束,就像許多理論家堅持的那樣,民主製度的活力最終依賴於市民社會中公民的政治活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