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建並賬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基建並賬的範圍
新修訂的《行政單位會計製度》和《事業單位會計製度》中,都設置了“在建工程”這一個新的會計科目,這一科目的設置,主要是用來核算單位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種建築(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修繕等)和設備安裝工程的實際成本。應該區分的是,單位的在建工程包含了基本建設項目和非基本建設項目兩種類型,其中,基本建設項目要遵循《國有建設單位會計製度》的規定單獨設置基建賬進行會計核算,應當至少按月根據基建賬中相關科目的發生額,在“大賬”中按照新製度對基建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而非基本建設項目則不需要單獨設置基建賬。
(二)並賬科目的梳理
要做好基建並賬工作,首先必須了解並熟悉目前執行的《國有建設單位會計製度》,這是做好工作的前提條件。由於基建工程一般都是短期的,一次性的項目,很多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人員從未接觸過基建會計,再加上對新的基建並賬製度並不熟悉,往往在並賬的初期感覺無從下手,建議應在熟悉《國有建設單位會計製度》和新修訂的《行政事業單位會計製度》的基礎上,全麵了解、分析並掌握需要被並入的基建項目的基本概況、基建賬上曆年累計的“建築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預付工程款”、“交付使用資產”、“基建投資借款”等科目餘額,及時做好工作底稿,梳理分別應該轉入單位“大賬”的“在建工程”、“固定資產”、“長期借款”、“非流動資產基金”、“財政補助結轉”等科目金額。
(三)並賬的日常處理
新製度規定,基建賬至少按月並入“大賬”,對於已經完成期初並賬的單位,在今後的日常並賬業務中,可以根據本單位基建賬業務量的大小選擇定期彙總並賬或逐筆並賬,對於業務量較大的單位,定期彙總容易造成錯誤,易采用逐筆並賬,對於業務量較少的單位,可以采用定期彙總並賬或直接按月彙總並賬,以減輕工作量。此外,由於基建項目需要單獨建賬,涉及工程項目支出的原始票據應由基建會計統一裝訂保管,單位“大賬”上可以以原始票據複印件作為入賬依據。
基建並賬在改革政府會計的實踐中邁出了重要的一步,能一定程度上滿足行政事業單位的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的雙目標需求,但是由於現行的《國有建設單位會計製度》與經濟社會實際情況有了明顯的偏差,應該加快修訂相關製度,並盡快從國家層麵出台基建並賬具體的實施細則,以便不同行業涉及的基建並賬業務執行統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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