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保險如何破解“高保低賠”的問題
投資理財
作者:陳國剛
摘要:保險業務專業性很強,業務開展應該適應社會需求,被大眾理解和接受。按車輛實際價值承保,能解除“高保低賠”誤解,讓消費者明明白白消費,感受公平、公正。
關鍵詞:新車購置價 折舊率 實際價值 保險金額 保險費 損失補償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人民的收入水平的大幅度增加,人們的生活方式發生了翻天覆地的改變。過去夢想中的樓上樓下、電燈、電話,家家有轎車,已逐漸變成現實。這種的旺盛的社會需求極大地推動了我國汽車產業的迅速發展,同時也推動機動車保險保費的迅猛增長。近些年由於機動車輛保險案件的增多,保險糾紛也不斷出現,因此引起社會各個方麵的重視,尤其對於保險的格式條款,引來社會方方麵麵的詬病。在此本人就媒體提出的保險“高保低賠”問題敘述一下自己的看法:
機動車輛的價值同其它普通商品一樣存在著兩種衡量價值的量,那就是重置價值(新車購置價)和實際價值。重置價值可以很直觀地從現實市場中取得,人們也會很好地理解和接受,而車輛的實際價值是一個很抽象的概念。因為車輛屬於大宗消費品,隨著車輛的使用,機件的磨損、老化,它的實際價值在無形中不斷的降低。決定車輛實際價值的因素很多,如車輛的使用年限,車輛的使用性質。車輛的工作環境。車輛的行駛裏程,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駕駛人的駕駛技術等方麵,都會影響到車輛的實際價值的高低。對於同款、同年代的兩台車,經相同若幹年後的實際價值也會存在一定差異,這種差異是客觀存在的。在我國對車輛實際價值的測算主要是依據車輛的使用年限,按著固定的折舊率扣除折舊後計算出車輛的實際價值。按著車輛不同的使用性質,國家規定了各種車輛強製報廢的使用年限,比如:19座以下出租車、微型貨車強製報廢年限為八年,輕型貨車、大型貨車強製報廢年限為十五年,九座以下(含)非營運客車不設強製報廢年限。因此在保險條款中,根據不同使用性質的車輛約定了車輛的月折舊率,以便計算出不同時間標的車輛的實際價值是多少,例如家庭自用車保險條款中約定:9座以下客車月折舊率為0.6%,10座以上客車月折舊率為0.9%。營業車保險條款約定出租性客車月折舊率為1.1%。同時各條款都約定了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新車購置價的80%。
在現行的機動車保險條款中約定了車的新車購置價,隱含了車輛的實際價值(雖然可以通過約定的月折舊率計算得出,但容易被客戶所忽視),並且約定三種方式確定保險金額: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確定;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在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在實際操作中大部分按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並且以保險金額做為計算保險費的依據收取保險費。在賠償處理中依據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全損和部分損失時均以不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為限。這種計算方式對於較新的車輛問題並不明顯,而對於一部分老舊車型,問題就凸顯出來。保險公司按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與新車一樣收取相同的保險費。但一旦出險,車輛損失較重時(或全損),因為車輛的實際價值較低,就會導致最終賠款很低,給客戶的感覺是我上了這麼多的保險,為什麼賠我這麼點,“高保低賠”的觀點由此產生。例如:一台新車購置價為100000元的車,折舊後的實際價值為50000元,客戶在上報保險時,按100000元確定保險金額,繳納保險費。出險後會發生兩種損失情況:一是發生事故損失不超過50000元時,盡管車輛在修理過程中更換的零部件為的新的,因車輛為足額投保。因此保險公司不會考慮更換的配件的折舊問題,會足額給予賠償。在這種情況,如果客戶不是按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比如按50000元確定保險金額,那麼賠償時就要按50000與100000的比例,即50%給予賠償。保險金額不同,賠款是有差異的。二是發生事故損失超過50000,這種情況下,在實務操作上按全損處理。賠款金額不能超過50000元。這就意味著投保100000元與投保50000元沒有什麼差別,最終的賠款都是50000元,對於客戶來講,有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