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以上情形的分析。本人認為應該從改進我們的承保方式上入手。
首先,保險金額的確定,應該按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根據保險的基本原則,補償原則,即保險的賠償是基於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進行補償的原則,保險人的賠償不應超出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所以,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的保障範圍不應超出標的的實際價值。因此保險人按著機動車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並以此金額做為計算保險費的基礎,對於被保險人與保險人都是合理的。為了讓客戶明明白白消費,在保險單格式上也應改進,應該標明投保時車輛的新車購置價、折舊率、投保時車輛的實際價值、保險金額、賠償比例。使客戶在投時就應該知道將來出險時能夠得到賠償的比例是多少。按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承保也存在一個問題,對於低於保險金額的部分損失情況,會出現修理費用無法得到足額賠付的問題(即應該按保險金額與新車購置價比例賠付)。對於這部分損失,可以通過附加險的形式,由被保險人選擇是否投保來確定。
其次,保險費的厘定,費率應完全體現風險因素,應充分考慮:一是風險會隨著車輛使用年限的增加而增加,不同年限的車輛費率會有所不同;二是車輛的使用性質不同,所存在的風險不同,應延用以往的做法,區分不同使用性質的車輛分別製訂不同的條款、費率;三是保險車輛曆年出險賠付情況。對於往年出險率高、賠付高的車輛,費率應相應提高;四是駕駛人的因素。不同的駕駛人、不同的駕駛經曆,駕駛員的駕駛經驗,對於交通事故發生都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這一部分的風險因素,也應該在費率的高低上予以體現。盡管由於車輛駕駛人的不確定性,駕駛員信息的不完整性,要想準確地在費率上體現差異很難。但是隨著社會的精細化管理,大數據的廣泛應用,為我們厘定人性化的費率提供可能。綜上所述,車輛保險的費率應該采取從人、從車的原則,差異化運用,不能一刀切。
以上為我個人之一點拙見,希望能為解決目前社會人士對於保險行業的一些誤解,起到一個拋磚引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