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會公眾監管意識薄弱
養老保險基金關係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他們應該對基金運作的各個環節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但是目前我國社會公眾的關注重點大都放在保險費和養老金的數目上,缺少對基金運作流程的監督。公眾監管意識的薄弱導致無法建立有效的基金績效審計監管機製。
四、解決相關問題,提升養老保險基金績效審計效率的措施
(一)完善相關法律製度,為我國基金績效審計工作提供保障
完善的法律體係可以保證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績效審計工作的順利進行。審計人員才能有法可依,也可以保障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績效審計的法律地位。為了完善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績效審計的相關法律,首先要製定並出台基金運營過程中的相關法規,規範審計工作中的各個環節,明確各個單位的職責和權限,降低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運營中存在的各種風險,最大程度保證基金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其次,還要借鑒國外成功的經驗措施,通過立法的形式規範養老保險的績效審計工作,確保養老保險基金績效審計工作的規範化和製度化。出台相關的執業標準,強化基金績效審計人員的職業素養,提升其績效審計的執業水平。
為了增加審計監管信息的公開性,需要完善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績效審計監管信息公告製度,讓社會公眾和輿論參與到監督的過程中,可以增加我國基金績效審計監管的影響力。還要建立績效審計結果公告信息的信息反饋機製,積極征求各方麵的意見,組織力量收集相關的檢舉信息並開展相關的調查活動。通過回訪的方式或者借助媒體向公眾彙報績效審計監管的進程。完善相關法律賦予審計機關充分的行政權力,使其在執法的過程中可以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和負責人的責任。對於養老保險基金績效審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要加大執法力度,嚴肅懲治基金管理運營過程中出現的貪汙腐敗行為。
(二)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養老保險基金績效審計評價監管體係
客觀公正的養老保險基金績效審計評價監管體係是績效審計工作進行評價和鑒證功能的前提。養老保險基金績效審計工作的評價標準應該遵循全麵性和重要性相結合、長期效益和短期效益相結合等原則。但是在實際的養老保險基金績效審計活動中,不能僅僅依靠績效評價標準指定績效評價的方向,而且還應該比較綜合相關的變量。目前可以從反應“經濟性”標準的指標、反映“效率性”標準的指標、反映“效果性”標準的指標、反映“公平性”標準的指標、反映“反饋性”標準的指標、反映內部控製標準的指標和反映可持續發展能力的指標等七個方麵進行綜合評價。
(三)發展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績效審計資源
相比傳統的財務收支審計,養老保險績效審計是一種較高形式的審計類型。養老保險績效審計工作要做到規範性、合理性和效益性。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績效審計過程中存在嚴重的基金違法違規使用的現象,從而不能獨立地開展養老保險基金績效審計工作。因此,為了使績效審計符合我國國情,需要結合傳統的財務收支審計並進一步開展績效基金績效審計。通過這種形式不僅可以有效製止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運營中出現的違規行為,而且還能合理配置審計資源,及時發現審計過程中不完善的環節,避免因決策失誤造成的基金浪費現象。
為了保證養老保險基金績效審計工作的公正性,還可以充分發揮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在基金績效審計中的輔助功能。建立健全我國養老保險基金運營管理中的內部控製體係,這樣有助於及時發現基金運營過程中違規違紀行為,及時提出改進的意見,進一步促進基金管理的水平和提高運營效率。建立基金績效審計人才培養機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動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績效審計工作的開展,可以在政策、法律法規、審計專業知識和技能方麵進行審計人員的培訓,不斷提升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績效審計人員的專業技能水平。
五、結束語
總而言之,養老保險基金不僅是我國社會養老保險製度運行的保障基礎,而且也影響到我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養老保險基金績效審計工作可以保證基金運作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也離不開法律法規的支持和科學規範的評價體係的保障。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績效審計工作還存在許多缺陷,需要進一步完善。
參考文獻:
[1]韓慶蘭,劉沙.養老保險基金績效審計評價體係的構建[J].新會計,2011,(8):43-44
[2]劉文敬.試論養老保險基金績效審計評價指標的構建[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13,(4):159-160
[3]甘卓霞.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績效審計評價指標的框架設計[J].會計師,2012,(10):5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