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於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思考(1 / 2)

關於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思考

稅務籌劃

作者:曾安洪

摘要:現行消費稅法規關於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稅額的計稅依據因加工方式而異,而委托加工又因不同的納稅方式而有差別,從而導致同一加工行為應納稅額也有所不同,文章旨在分析由此導致的消費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稅負的差異以及對此問題的思考。

關鍵詞:加工 應稅消費品 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

由於設備、技術、人力等方麵的局限,或其他方麵的原因,企業往往委托其他單位代為加工貨物,收回後直接銷售或自用。如果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則委托加工環節應該繳納消費稅。而現行消費稅條例關於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稅額的計稅依據因納稅方式而不同,從而導致應納消費稅稅額及其附加的城建稅稅額也有所不同。

一、現行稅收規定存在的問題

消費稅納稅義務是因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行為而發生,同一委托加工業務其稅負應該是既定的,唯一的,不管是納稅人自己繳稅,還是受托方代收代繳,稅負應該是相同的。

然而按照前述的相關規定,委托方自行納稅時隻要委托方已經將應稅消費品銷售,就應按照售價計稅,由於委托方的售價包含委托方的利潤和成本,而組成計稅價格隻有委托方的成本沒有利潤,故消費稅稅額按售價計稅必定會高於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稅,由此附加的城建稅也會有所不同。即存在委托方自行繳稅稅負可能會高於受托方代收代繳的稅負,這是不合理的。

二、對此問題的思考

(一)從企業角度,企業應該如何進行納稅籌劃

由於存在上述問題,納稅人應該對應稅消費品的加工進行仔細籌劃,本文主要從兩個方麵分析,以期拋磚引玉:

1、加工方式的選擇:自行加工還是委托加工

應稅消費品的生產加工方式可以是自行加工,也可以是委托加工。

在選擇加工方式時,企業應該將自行加工發生的加工費用、應納消費稅和城建稅稅額與委托加工支付的加工費用(包括往返費用)、應納消費稅和城建稅稅額進行綜合分析比較:

根據上述分析,在加工費用(包括委托加工往返的運雜費)相當或者自行加工費用還較高的情況下,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稅負會比委托方自行繳稅稅負輕,尤其是在受托方所在地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較低的情況下,應選擇委托加工方式並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及其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利用受托方的專業化生產優勢既節約加工費又能獲得代收稅款的好處。

而當自行加工費用低於委托加工的費用的情況下,究竟是自行加工還是委托加工則應比較兩種方式的加工費用與稅款總體負擔:自行加工所節約的加工費與可能多付的稅金(消費稅及附加)相比較,當前者大於後者時,應當自行加工;否則,則應選委托加工,以實現稅費總體負擔最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