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委托加工由受托方代扣代繳還是收回自行繳稅
在選擇委托加工方式時,還要考慮受托方的選擇:個人(費用低但是要自行繳稅)還是有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費用高但是可節稅)。這時不僅要考慮消費稅,而且還要考慮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增值稅能否抵扣的問題。
一般在費用總額相當的情況下,應選擇對方能代扣代繳消費稅並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者小規模納稅人但能取得對方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抵扣進項稅額,減輕應納增值稅額。隻有在個人加工所節約的費用高於由於自行繳稅而可能多繳的稅金(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和由於不能抵扣進項稅而增加的增值稅)時,才委托個人加工。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消費稅和增值稅都還涉及其附加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因地理位置而異,因此,在進行比較時還應把附加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額考慮進去。
總之,在選擇加工方式和納稅方式時,不能隻是單一的考慮加工費或者消費稅,而應綜合考慮稅費合計,以企業稅後收益最大為佳。
(二)從完善稅製的角度考慮
目前,相關稅收規定隻是對受托方應代收代繳稅款的計算方法做了規定,對於受托方為個人的,由委托方收回後繳納消費稅的計稅辦法沒有明確規定。
本文認為無論是否委托個人加工,也無論是受托方代收代繳或委托方自行納稅,應該統一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的計稅依據。
可行的做法是:按照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容易獲得的信息資料,依前述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稅,或者在此基礎上加入按照平均成本利潤率計算的利潤,即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成本利潤率)/(1-比例稅率)。隻要統一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的計稅依據,即可避免因計稅依據不同而導致的應納稅額稅負的差異,固定消費稅的稅負,以體現稅收的剛性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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