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芻議統計數據不真實的原因與對策(2 / 2)

二、根治統計數據失真的對策

(一)加強統計宣傳和執法力度

相當長時期以來,《統計法》作為一部國家部門法律由於宣傳力度不夠,對於統計數據的造假行為,很多人並不認為這是一種違法行為,更沒有聽說有誰因為統計違法受到了黨紀國法的製裁。幾乎沒有人去抵製和舉報。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2010年1月1日頒布施行,修改後的《統計法》一共7章,每一章都對原章節進行了補充和細化,進一步規範了統計活動,規定統計機構和人員依照本法規定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及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製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複。此外,更應該在全社會範圍內大張旗鼓的宣傳統計法製,在領導幹部、統計人員以及中小學生中宣傳統計知識,提高全社會對統計數據不真實而造成危害的認識,堅決抵製統計造假的行為。加大統計執法力度,嚴厲打擊懲處一批危害嚴重的統計違法案件,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樹立統計部門的權威。

(二)構建科學的幹部考核製度和政績評價體係

建立科學的幹部考核製度是保證統計數據真實的前提,對於幹部的選拔、任用、考核應該建立科學、規範、完善的績效測評製度,杜絕由上級人事部門通過下級統計機構的統計數據來考核官員,可通過專門授權的獨立第三方來對地方或部門的業績進行考核,將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結合起來,建立人事公議製度,加強幹部考核的民主、公開化,建立現代化的幹部考核製度,嚴防數字政績,數字出官。

(三)建立科學的統計管理體製

國家建立的是“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統計管理體製,但其所帶來的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可依法建立相對獨立的統計體係。地方統計部門的人權,財權從地方脫離出來,由統計係統內部自行解決。這樣,地方統計部門在依法行使其職權時,就不會再有地方政府的幹預,其地位就是相對獨立的,任何其他單位就不會利用手中的權力來進行幹擾,阻撓統計部門和人員依法開展統計活動,這樣就能保證統計資料真實、準確。現階段,我國也可以借鑒國外的一些先進國家的中央和地方並行的統計製度體係,實行中央與地方統計機構分設,建立相對獨立的中央統計調查體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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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