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對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功能的思考(2 / 2)

我國現在對失業保險金的理解大多為是為了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的,但是,實際上,失業保險金的最終目的和作用是為了促進失業者的再就業,其本質是作為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的手段存在的。現實狀況中,我國的失業保險金與失業者是否積極就業毫無關係,隻要達到一定的條件就可以領取,這無疑會給促進就業帶來一定的影響。

(二)就業支出狹窄

從我國的失業保險製度中的相關條例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失業保險中用於就業的支出僅僅限於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兩項,不僅比重小,而且實際操作上也存在很多不盡人意的地方,所起到的效用十分有限。這無疑會影響失業者的就業積極性和就業機率,因此必須大力拓展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支出範圍。

三、完善失業保險製度促進再就業的建議

(一)擴大失業保險覆蓋範圍,吸納失業高危人群參保

要擴大失業保險的覆蓋範圍,首先應將高失業風險的人群吸納進來,增加高失業人群抵禦風險的能力而不至於因為事業而陷入極為困難的境地,然後循序漸進,逐步將全部就業者納入保障範圍。

(二)適當提高失業保險給付標準

我國的失業保障金標準較低是不爭的事實,較低的失業保障標準很難有效保證失業者的基本生活,因此應該適當增加失業保險的保障標準,保證失業者的基本生活和再就業支出。同時必須考慮到繳費者的繳費能力避免加重企業和社會負擔,既要保證失業者的生活得到足夠的保障,也要確保不會給社會的企業帶來極大的負擔,同時還可以促進失業者積極就業。

(三)適當縮短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

目前我國失業保險待遇享受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這相對於世界各國的九十天至一年的期限較長,這樣所帶來的直接後果即是失業人員對再就業缺乏積極性,這不利促進再就業,可以說是一個較大的弊端。因此我國可以根據實際的情況對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進行適當的縮短,最長不宜超過十八個月,這樣不僅能夠保障失業人員的利益,同時還不會讓失業人員對失業保險產生過分的依賴,對於想自主創業的失業者,可以一支性進行失業保險金的支付,這樣能夠更好的推動失業者進行自主創業。

(四)完善就業服務機製

我們應該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完善就業服務機製。充分利用互聯網絡,加大人力資源配置範圍,對於再就業人員提供全國性的培訓、谘詢和職業介紹。將一個地區的問題分散到全國的範圍內,為失業者提供更多的機會和更大的平台。

參考文獻:

[1]馬永堂.比較研究:完善失業保險促進就業功能[J].中國勞動,2006.1

[2]沈學芬.促進再就業研究.浙江省勞動與社會保障網,2007

[3]魏瑞清.淺議我國失業保險促進就業功能的發揮[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11.8

[4]栗永鋒.失業保險製度促進就業的綜合評價及對策研究[N].天津工程師範學院學報, 2010,(03).

[5].秦明貴.失業保險促進就業功能之發揮[J].中國就業.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