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6章 與提高金融安全預警效率相關的(1 / 1)

其他幾個問題提高金融安全預警的效率是個牽涉多方麵的複雜問題。除了金融安全預警信息化的問題以外,金融安全預警的外部條件、法律法規保障以及國際合作都是影響一國金融安全預警效率的因素。

一、金融安全預警的外部條件

金融安全預警的外部條件可以從基礎性條件和保障性條件等方麵來考慮。

金融安全預警的基礎性條件主要有:一是信用觀念的強化和個人金融交易實名製的實施。信用觀念的強化是市場經濟體製中市場機製在資源配置中得以發揮基礎性作用的最基本規則。任憑金融業的金融創新程度有多高,金融產品的衍生性有多麼複雜,如果沒有對信用規則的恪守,那麼一切都隻會是空中樓閣。目前,我國推行儲蓄存款實名製,實際也是信用觀念和真實經濟信息相結合的要求,同時也是為了防止一些逃避監督的非法經濟活動。二是金融機構在合法的前提下以盈利性、安全性、流動性約束其經營活動。金融機構體係在整個經濟體係中是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承擔著資金流動樞紐的任務。如果金融機構沒有按照自我約束的市場主體的標準來約束自身的經營行為,那麼全社會的信用秩序將會因此而紊亂。三是金融市場機製的規範運作。金融市場的價格形成和價格發現功能的發揮,是整個金融市場體係在市場經濟體係中實現社會資源從儲蓄向投資轉化的關鍵。如果金融市場中投機氣氛濃厚,則不利於形成健康的投資理念,最終使得金融市場起不到應有的作用。

金融安全預警的保障性條件主要有:一是信息采集、傳遞過程中的技術設備保障。在高技術壟斷的情況下,如何確保金融安全預警信息的采集、傳遞過程符合預警係統的要求,涉及對設備來源的謹慎選擇。二是預警協調機製的製度保障。預警協調機製的建立可以從高於授權的預警執行機構的層次來推動,但是實踐中的協調又必然是平行部門間通過加強相互信任、相互溝通才能實現。三是在緊急情況下立法程序給予的保障。這個問題涉及到另一個更大範疇的問題,那就是國家危機管理。當金融安全影響到國家的經濟安全,甚至即將影響國家安全時,事實上已經到了一個主權國家必須采取斷然措施的時候了。我國可以參照《反分裂國家法》的立法精神,通過製定一部有關國家危機管理的法律來對付這種潛在的巨大威脅。在特殊情況下,依據將來可能製定的國家危機管理的法律,授權我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迅速通過有關法律法規,就是否暫停金融市場的運行、修改金融市場交易規則等進行快速反應。就修改市場規則這一點而言香港金融保衛戰中已有一次實踐。

二、金融安全預警的法律依據及其完善

建設市場經濟必須依據法律進行。金融安全預警的法律依據是進行金融安全預警的法理保障。我國現行的金融業的法律規範的框架是在1995年初步奠定的。當時《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票據法》、《擔保法》等一係列法律的頒布和先後生效,為我國金融業提供了基本運行規則。近幾年,經過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已經基本構建起新的法律框架,為我國金融業的穩健運行提供了法律保障。目前,反洗錢的有關法律製度主要是《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彙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和《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金融安全預警法律依據的完善,一方麵可以考慮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刑法》進行修正,增加與金融安全相關的內容,另一方麵可以考慮在現有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增加以金融安全為主要內容之一的國家危機管理的專項立法。

三、金融安全預警的監管

金融安全預警的監管主要是對金融機構在執行有關金融安全預警的規章製度方麵的檢查、監督和處理。在這方麵的監督檢查中,中國人民銀行及國家外彙管理局、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可以依據各自的監管範圍進行例行檢查。考慮到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定職能,加之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的性質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所以在金融安全預警的監管中應賦予中國人民銀行更大的協調權限和相應的行政管理權限。具體實施的部門可以是中國人民銀行授權金融穩定局、反洗錢局等職能部門。

四、金融安全預警的國際合作與協調

金融安全預警的國際合作與協調主要可以從信息分享機製、貨幣互換、危機救助等方麵進行。金融安全預警中的信息分享機製可以擴大目前參與的國際反洗錢信息溝通的範圍。貨幣互換已在我國和周邊鄰國的經濟合作中進行。至於危機救助,我國就很難指望意識形態有重大分歧的西方國家能夠提供什麼實質性的幫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