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工資製度改革與工資調整
1955年10月以前,部隊所有成員實行供給製。其供給範圍為口糧、菜金、過節費、被服、鞋襪及其他用品、津貼費(主要有指戰員津貼、撫恤優待費、老年優待費、生育費、家屬生活費)。家屬每月33.87元,小孩每月32.84元。物價上漲,工資也隨之上升,反之則下降。工資分因地區不同而不同,以當地人民銀行公布的工資分牌價為計算標準。1955年10月改供給製為工資分製,其類別和標準工資的評定,行管人員以現職為基礎,照顧原級別,結合德才兼備及本人資曆和現行表現評定。
1956年4月,廢除工資分製,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各行各業工資標準,此次工資改革,隻是工資標準的變動,沒有升級調整,但由於國家工資標準高於兵團標準,職工實際工資都有所提高。
1959年,紅星二場職工進行了一次工資套改工作,執行新工資標準,即將現行工資級別(當時的原有工資)對照1959年新工資標準套改為相應級別的工資,詳見至,其中有極少數低工資工人,按其比例微調一級工資。
1958年以來,根據兵團批示精神,增加大批新工人。從1960年起,開始執行“新人新標準,老人老標準”,農工一級標準工資32元,生活補貼32%,相當於新農工二級。
1958年1月以後,到農五師參加工作的新職工(包括支邊青壯年錄用職工、親屬進疆的和其他個別錄用人員)一律從1960年1月1日起執行新標準。
在農場老職工中,除已施行職務工資標準的工礦企業管理工作人員和建築企業工資標準的管理人員仍執行現行工資標準外,其餘的也按套改辦法一律執行新工資標準。
凡工、商、建、農、林、牧等企業事業單位中幹部職務工人待遇的人員,在此次工資套改時也一律執行新標準。
在這次工資套改中,對1957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原正式工人和此時間以前入伍而後來轉業複員新增職工進行工資升級。升級麵分農牧業工人按工人總數的8%升級;農牧場所屬水利、開荒、房建等基本固定的基建工人、拖拉機駕駛員、修理工人按工人總數的12%升級;商業單位售貨員按售貨員總數的5%升級。此次升級一律隻升一級。
新標準和升級調整後的級別待遇一律從1960年1月起執行。
農牧業生產連隊保育員、炊事員可套入農工級。
從1960年11月1日起,黨員幹部行政管理9~17級標準工資降低1%執行。
1963年低工資調整總人數為399人,調整低工資標準及轉正定級32人,新工資從1963年8月執行。農場三管人員(管錢、管物、管賬)一律不得調整工資。
1974年,遵照國務院90號令,國家計劃委員會《關於生產建設兵團國營農場調整工資的通知》,自治區新革發[1974]57號文件關於農牧團場一部分職工的工資進行適當調整的規定,對1966年、1960年、1957年底以前的一、二、三級工人、相似一、二、三級工人、非八級製的工人和工作人員進行低調。全場參加這次低工資調整者1822人,工資從1971年7月1日起執行。
1978年,調整工資的重點是工作多年、工資偏低的職工實行“三個優先”(貢獻大的優先、工作年限長的優先、生產骨幹優先)、“四個比”(比政治思想、比勞動態度、比貢獻大小、比技術高低),調資麵為40%。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原工資級別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可以向上靠,稱為“搭便車”。在調整工資中每抵扣5元新疆地區保留工資的,可以增加1人升級。這次工資調整,農業單位職工100%都增加了工資;工商交建單位職工調資麵為40%。這些單位職工大部分是1960年以後參加工作的人員,隻有少數老職工,這次調資麵不到50%。1978年調資人數1080人,月增工資總額為9180元,人均月增工資8.5元。
1980年,調資升級麵為40%,與1979年農場2%的人員升級(1979年2%人員工資升級的這次調整工資不再升級)合並,兩年調整工資麵為42%。1980年末職工人數為2649人,實際調整職工人數為1084人,月增工資總額為8379.32元,人均月增工資7.33元。
1984年,農場進行工資普調,參加調資人員2067人,月增工資總額為16184.61元,人均月增工資7.83元。從1983年10月執行,1984年在冊職工2736人,人均年工資960.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