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以後,農場職工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根據國家、兵團的有關規定及農場改革的實際情況,在有關政策上作了相應的變通。
一 經費
職工福利費用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主要用於職工醫療費、獨生子女費、生產費、公共福利補助費、職工困難補助費等,其福利費提取及項目開支情況,職工勞動保險費用在企業管理費用開支(1993年在營業外支出中開支),勞動保險費用包括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
二 勞動保險及福利
(一)醫療保健
1993年前,紅星二場職工及離退休人員享受公費醫療待遇。家屬、小孩每人每月交納0.6元醫療費,同樣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1993年5月1日,農場出台了場發[1993]17號文《關於公費醫療製度改革實施方案》,職工及離退休人員繼續享受公費醫療待遇,其餘人員實行合作醫療,個體工商戶按全場職工平均醫療費標準交納醫療費。父母及子女每人每年交納24元,夫妻雙方原係職工後來有一人自謀職業或除名,其中一個子女和一個老人每人每年交納120元,在崗工人、幹部超生子女每人每年交納48元。實行合作醫療的人員均可享受醫療待遇。
在農場醫院住院負擔標準:建國前參加工作的享受100%公費醫療。工齡在30年以上的個人負擔10%;工齡20年以上個人負擔15%;工齡10年以上個人負擔20%;工齡不滿10年的個人負擔25%;參加公費醫療統籌人員個人負擔30%。需要轉院就醫的,經農場醫院同意轉院的,除建國前參加工作的人員外,個人除負擔上述標準,再增加5%;獨生子女在場內、場外治療,個人負擔部分可減少5%。
從1995年1月1日起,合作醫療統籌金收取標準進行了調整,父母及子女每人每年交納36元;自謀職業人員每人每年交納240元;夫妻雙方原係職工,後一方自謀職業或除名的,隻能是一位老人及一個子女每人每年交納120元;在崗幹部、工人、合同工超生落戶子女每人每年交納72元,未落戶的交納240元。
從2001年10月1日起,農場根據兵團和師指示精神,職工、退休人員納入醫療統籌,離休人員及建國前參加工作的人員醫療費100%由農場報銷,家屬及子女一律自費。
(二)病休
農場執行國家企業職工病假及非因工負傷期間有關病假工資待遇及規定,職工病休在6個月以內,工齡在兩年以下按本人月工資的60%發給;工齡兩年以上四年以下按本人月工資70%發給;工齡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按本人月工資80%發給;工齡在六年以上八年以下按本人月工資的90%發給;工齡在八年以上按本人月工資的100%發給。病假或非因公負傷超過6個月按本人月工資的60%發給。
1984年,農業生產連隊、農機隊、汽車隊全麵實行大包幹經濟責任製,采用純收益分配,職工的工資也就成了檔案工資,職工病假在一個月以內其工資由承包組負擔,六個月以下由連隊負擔,半年以上由農場負擔。全場發放病休工資仍按檔案工資執行。病假工資發放辦法:工齡10年以下按本人月工資的60%發給;工齡10年以上20年以下按本人月工資的70%發給;工齡20年以上30年以下的按本人月工資的80%發給;工齡超過30年的按本人月工資的90%發給。
(三)工傷
凡因公負傷在醫療期間工資照發。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的企業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按本人月工資的80%發給。在退休時增發5%的退休費。從1998年7月1日起,農場參加師社保處工傷保險統籌,統籌費用按工資總額的0.6%繳納,職工發生工傷後,由農場上報社保處,社保處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執行,企業不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