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探親休假
1.探親
轉正定級以後的正式職工可享受以下待遇:(1)單身職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工資照發,路費報銷;(2)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30天,工資照發,路費報銷。
2.婚假
法定年齡結婚的婚假三天,男女雙方晚婚的婚假15天。
3.產假
1990年以前,產假休56天。1991年以後產假為90天,晚育的增加15天,晚婚晚育一胎後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再加15天。產休工資由企業負擔。
1998年7月1日以後,農場參加師(局)社保處生育保險統籌,農場按工資總額的0.8%繳納生育統籌金。晚婚晚育生一胎的產休105天,同時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再加發15天產休工資。晚婚晚育的產休90天,工資發放標準按夫妻雙方繳納養老統籌金的基數計算,夫妻雙方隻有1人繳納養老統籌金的按50%發給,產休工資由師(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習慣上稱為師〈局〉社保處)發給。
4.喪假
職工直係親屬死亡,享受3天喪假,工資由企業負擔。
(五)喪葬與撫恤
1.喪葬費
職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企業發給全場職工兩個月平均工資作為喪葬費,喪葬費隨著企業的工資提高而增加。從1987年起,喪葬費為1000元,因公死亡為1200元。1998年7月1日以後,由師(局)社保處發放喪葬費,火化的發1000元,不火化的不發喪葬費。
2.死亡撫恤費
職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死者撫養有直係親屬1人者發本人6個月工資;有2人以上者發本人9個月工資;有3人以上者發本人12個月工資。
職工因公死亡,撫養有直係親屬1人者發本人工資的25%;有2人者發本人工資的40%;有3人以上者發本人工資的50%,直至撫養親屬失去撫養條件為止。
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職工死亡以後,其遺孀每人每月發給固定生活補助費200元;抗日戰爭期間參加工作的職工遺孀,每人每月發給固定生活補助費300元。
(六)離退休
建場初期,職工喪失勞動能力的采取供養製,稱為供養人員。
根據國務院[1979]104號文件規定,兵團建立退休製度。審批了第一批職工離退休工資,工資標準為本人月工資的70%,當年支付退休金10.47萬元。對因病不能工作又不符合退休條件的人員,發給本人工資的40%作為生活費。從1983年起,對1949年10月1日前參加工作的幹部實行離職休養(簡稱離休)製度,離休後按原工資的100%發給。對老紅軍和老八路每年分別增發1個月、1個半月和2個月工資,增發部分在次年元月份發給。1994年5月,農場參加局養老保險統籌,統籌金繳納分為兩部分,一是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2%繳納,其中職工個人3%,企業19%;二是按退休費的50%繳納。當年離退休職工880人,個人按2%繳納,共繳納個人養老統籌金9.7萬元;企業累計繳納226.7萬元。以後養老保險金逐年增加,職工每兩年增繳1%,直至8%為止。企業繳納為8%,每兩年降1%,到3%為止。
1997年以前企業為職工繳納15%(一個人繳納比例)養老保險金。
1998年,企業按工資總額的31%繳納調劑金積累金;1999年為31%;2000年為28%;2001年為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