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13章 婚喪管理(1 / 1)

一 婚姻管理

1963年以前,紅星二場男女青年結婚由哈密地方政府辦理登記。1963年後,農場政治處受地方政府委托,代辦婚姻登記,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的規定進行操作。1973年起,農場婚姻登記工作主要做好4件事:一是積極宣傳“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二是提倡移風易俗,婚事新辦,晚婚晚育,計劃生育;三是婚姻登記堅持“三不登記”原則,即當事人提供的證件不全不登記,證件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登記,托人代辦的不登記。要求登記的男女青年必須雙方自願,親自持有效證件,包括身份證、戶口本、婚姻狀況證明書、體檢表、二寸免冠照片3張,方可依法登記。再婚者須持離婚證或配偶證明,依法登記。離婚登記必須是男女雙方自願,持有效證明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內外債務的協議書、結婚證、單位介紹信、戶籍證明和身份證,雙方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雙方達不成協議的到人民法院依法辦理。四是建立健全婚姻登記檔案,搜集整理了1985年9月以後的資料,建立結婚檔案54卷,離婚檔案12卷。1996年,農場婚姻登記工作由司法辦公室人員代辦,行政上隸屬哈管局民政局管理,業務上歸哈密市婚姻登記管理處領導。2001年,全場結婚的59對,離婚2對,再婚11對(見)。

二 殯葬管理

80年代前後,人員死亡采用棺木土葬,墓地在場部以西,十連以北的戈壁荒地上,那兒地勢較高,稱之為高堡;由於埋的墳頭逐漸增多,就形成了公墓,無統一管理。

職工因公、因病死亡,喪葬費、撫恤金按國家規定辦理,即職工因病死亡,喪葬費發2個月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因公死亡發3個月平均工資。

1985年,根據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民字[1985]19號文件精神,全社會要有步驟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喪葬習俗,提倡節儉,文明辦喪事。農場大力宣傳移風易俗,喪事簡辦,提倡火化,但未出台具體規定,人們觀念依舊,人死後土葬者居多。

職工死亡後,單位領導集合全體職工及親友開追悼會,向遺體告別,然後派人派車把靈柩送往墓地掩埋。家屬或其他人員的喪事由其子女或親屬主辦,單位在人力、車輛方麵給予幫助。對無子女的孤寡老人,病重住院治療期間,單位派人陪護,去世後喪事由單位操辦,做到“老有所終”。

1985年後,部分死亡的幹部和職工,喪事做到簡辦,屍體送哈密火葬場火化。

1993年5月13日,兵團哈管局轉發了自治區《關於調整企業職工死亡喪葬費標準的通知》,規定“企業職工因公死亡後,喪葬費數額為1200元,非因公死亡後喪葬費數額為1000元”,農場照此規定執行。

1997年8月26日,紅星二場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和工會聯合下發文件,製定出了《關於紅星二場殯葬管理八提倡八不準的規定》,其內容是:

(一)提倡精神文明,不準搞封建迷信活動。

(二)提倡遺體火化,不準抵製殯葬改革。

(三)提倡移風易俗,不準沿襲陳規陋習。

(四)提倡厚養薄葬,不準大操大辦。

(五)提倡喪事簡辦,不準借喪斂財。

(六)提倡佩戴黑紗、白花,不準披麻戴孝。

(七)提倡淨化環境,不準妨礙公共衛生和公共秩序。

(八)提倡規範管理,不準違反殯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