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締約國的某一具體產業或某一產品因其他締約國大量輸入這種產品而受到嚴重損害和威脅,造成企業倒閉、工人失業、開工不足、利潤大幅度下降或嚴重虧損等情況,可以實行臨時性進口限製。關貿總協定第19條對《某種產品的進口的緊急措施》明文規定:“如因意外情況的發展或因一締約國承擔本協定義務(包括關稅減讓在內)而產生的影響,使某一產品輸入到這一締約國領土的數量大為增加,對這一領土內相同產品或與它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生產者造成重大損害或產生重大威脅時,這一締約國在防止或糾正這種損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時間內,可以對上述產品全部或部分地暫停實施其所承擔的義務,或者撤銷或修改減讓。”總協定還對屬於優惠減讓對象的產品也有同樣的規定,如輸出國在其產品大量湧入另一締約國而造成輸入國的損失時,輸入國應當全部或部分地對於這種產品暫停實施所承擔的有關減讓,或撤銷或修改減讓,以減少其損害和威脅。緊急保護措施一般以兩年為限,長則可達四五年。在實行緊急保護措施期間,該締約國要對自己的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進行調整以適應國際貿易水平。
五、安全例外
關貿總協定對締約國為了國家安全需要,允許可以采取對某些產品的限製或禁止進口,如規定可以禁止彈藥、武器、軍火、毒品的進口,禁止或有條件限製裂變材料進口或提煉裂變材料的原料的進口。涉及國家基本安全的一些資料一也有權拒絕向其他締約國公布。對於為維護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為保障人民、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措施;與關貿總協定並無抵觸的法令和條令的貫徹所必須采取的措施;保護專利權、商標及版權,以及防止欺詐行為的措施;有關罪犯產品的措施;為保護本國具有藝術、曆史或考古價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為保護可能用竭的天然資源的有關措施等,可以不受進出口限製條款的約束。但是關貿總協定締約國對於安全例外的措施的實施不得對締約國構成武斷的或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也不得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製。
六、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例外
關貿總協定對發展中國家有許多優惠待遇,允許發展中國家的關稅製度有更大的彈性;允許發展中國家在一定限度內進行出口補貼;允許發展中國家相互進行關稅減讓,而不必同時對發達國家減讓。同時還規定發達締約國對發展中締約國承諾的關稅與非關稅壁壘的撤除義務,不能希望得到互惠。關貿總協定還有總體要求:發展中國家長期依靠某些有限的初級產品出口,因此對這些國家的產品進入世界市場要提供更為有利的滿意的條件,對這些國家產品要擬定一些旨在達到穩定、公平和有利價格的措施。